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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25年统计年报和2026年定期统计报表)》
发布时间:2026-02-03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国能源供应、需求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局、公司)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本制度主要由基层定期报表、综合年报表、综合定期报表构成,这些报表反映能源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库存、购进、消费和能耗强度等情况。

  (四)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铁路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TL301表)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航空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MH301表)由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实施;“公路、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JT320表)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实施;“石油生产企业石油产品生产、销售与库存”(ZY401表,ZS401表,ZH401表)、“石油销售企业石油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ZY402表,ZS402表,ZH 402表)和“天然气销售去向”(ZY403表,ZS403表,ZH403表)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发电量情况”(DW401表)和“分地区发受电量情况”(DW402表)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电力省际间输入、输出情况”(DL401表)和“电力行业监测情况”(DL403表)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2表)、“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3表)、“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标准量)”(P303-5表)调查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自行确定;“地区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耗”(P406表)根据相关指标计算和填报;“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由各地电力部门进行调查;其他年、定报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的范围对统计对象进行调查。通过收集部门和行业监测数据,不断丰富能耗核算审核方法,持续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客观反映能源生产、购进、销售、消费和库存等情况。

  (五)上报要求

  1.“铁路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TL301表)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报送汇总表;“航空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MH301表)由民用航空局报送汇总表;“公路、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JT320表)由交通运输部报送汇总表;“石油生产企业石油产品生产、销售与库存”(ZY401表,ZS401表, ZH401表)、“石油销售企业石油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ZY402表,ZS402表,ZH402表)和“天然气销售去向”(ZY403表,ZS403表,ZH403表)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分别报送汇总表;“全国发电量情况”(DW401表)和“分地区发受电量情况”(DW402表)由国家电网公司报送汇总表;“电力省际间输入、输出情况”(DL401表)和“电力行业监测情况”(DL403表)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报送汇总表。

  2.“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情况”(205-3表)、“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和“重点能源商品经销情况”(205-7表)属于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中的报表,其中,“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情况”(205-3表)、“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和“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由法人单位和规模以上工业个体经营户网上报送数据,“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和“重点能源商品经销情况”(205-7表)由法人单位网上报送数据;“四下企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P206表)网上报送数据。视同法人单位与法人单位履行相同的统计义务,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

  3.“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2表)、“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3表)、“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标准量)”(P303-5表)和“地区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耗”(P406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综合表;“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由各地电力部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汇总表,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向国家统计局报送汇总表。

  4.经审核通过的注销或吊销、停业(歇业)退出单位,国家统计局将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201-1表)中分别设置摘抄标识,由程序自动摘抄有关后续表当期累计数和上年同期数,摘抄期满后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在次年年报时停止摘抄数据并退库,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在次年2月定报时停止摘抄数据并退库。如停业(歇业)退出单位在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前恢复正常运营,需按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核通过的注销或吊销退出单位不再属于一套表调查单位,停业(歇业)退出单位摘抄期满后不再属于一套表调查单位。

  5.找不到人的调查单位,由直管统计机构在调查单位数据上报截止日期之后,及时摸清具体原因,在联网直报平台对这部分调查单位设置相应标识(当年关闭、当年破产、停业歇业、其他等),系统自动提取并复制上月(季)数据(年报按照一定规则自动提取同年1-12月定报数据)更新调查单位当前报告期“累计”类指标。

  6.“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地区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耗”(P406表)、分行业能源消费量目录(P303-2表、P303-3表、P303-5表)和“季度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案”中的“服务业 * ”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目录中的门类F批发和零售业至T国际组织,不包括行业大类05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1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取得的主要统计资料,将按月度、年度定期通过国家统计局官网、新闻发布会、统计公报、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国统计摘要》《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等形式对公众发布,具体发布时间以各渠道通知时间为准。

  详情见附件

  能源制度.pdf

  (一)为了解全国能源供应、需求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局、公司)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本制度主要由基层定期报表、综合年报表、综合定期报表构成,这些报表反映能源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库存、购进、消费和能耗强度等情况。

  (四)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铁路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TL301表)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航空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MH301表)由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实施;“公路、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JT320表)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实施;“石油生产企业石油产品生产、销售与库存”(ZY401表,ZS401表,ZH401表)、“石油销售企业石油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ZY402表,ZS402表,ZH 402表)和“天然气销售去向”(ZY403表,ZS403表,ZH403表)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发电量情况”(DW401表)和“分地区发受电量情况”(DW402表)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电力省际间输入、输出情况”(DL401表)和“电力行业监测情况”(DL403表)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2表)、“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3表)、“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标准量)”(P303-5表)调查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自行确定;“地区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耗”(P406表)根据相关指标计算和填报;“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由各地电力部门进行调查;其他年、定报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的范围对统计对象进行调查。通过收集部门和行业监测数据,不断丰富能耗核算审核方法,持续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客观反映能源生产、购进、销售、消费和库存等情况。

  (五)上报要求

  1.“铁路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TL301表)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报送汇总表;“航空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MH301表)由民用航空局报送汇总表;“公路、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JT320表)由交通运输部报送汇总表;“石油生产企业石油产品生产、销售与库存”(ZY401表,ZS401表, ZH401表)、“石油销售企业石油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ZY402表,ZS402表,ZH402表)和“天然气销售去向”(ZY403表,ZS403表,ZH403表)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分别报送汇总表;“全国发电量情况”(DW401表)和“分地区发受电量情况”(DW402表)由国家电网公司报送汇总表;“电力省际间输入、输出情况”(DL401表)和“电力行业监测情况”(DL403表)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报送汇总表。

  2.“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情况”(205-3表)、“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和“重点能源商品经销情况”(205-7表)属于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中的报表,其中,“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情况”(205-3表)、“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和“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由法人单位和规模以上工业个体经营户网上报送数据,“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和“重点能源商品经销情况”(205-7表)由法人单位网上报送数据;“四下企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P206表)网上报送数据。视同法人单位与法人单位履行相同的统计义务,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

  3.“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2表)、“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3表)、“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标准量)”(P303-5表)和“地区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耗”(P406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综合表;“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由各地电力部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汇总表,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向国家统计局报送汇总表。

  4.经审核通过的注销或吊销、停业(歇业)退出单位,国家统计局将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201-1表)中分别设置摘抄标识,由程序自动摘抄有关后续表当期累计数和上年同期数,摘抄期满后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在次年年报时停止摘抄数据并退库,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在次年2月定报时停止摘抄数据并退库。如停业(歇业)退出单位在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前恢复正常运营,需按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核通过的注销或吊销退出单位不再属于一套表调查单位,停业(歇业)退出单位摘抄期满后不再属于一套表调查单位。

  5.找不到人的调查单位,由直管统计机构在调查单位数据上报截止日期之后,及时摸清具体原因,在联网直报平台对这部分调查单位设置相应标识(当年关闭、当年破产、停业歇业、其他等),系统自动提取并复制上月(季)数据(年报按照一定规则自动提取同年1-12月定报数据)更新调查单位当前报告期“累计”类指标。

  6.“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地区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耗”(P406表)、分行业能源消费量目录(P303-2表、P303-3表、P303-5表)和“季度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案”中的“服务业 * ”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目录中的门类F批发和零售业至T国际组织,不包括行业大类05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1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取得的主要统计资料,将按月度、年度定期通过国家统计局官网、新闻发布会、统计公报、国家统计数据库、《中国统计摘要》《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等形式对公众发布,具体发布时间以各渠道通知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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