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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统筹管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8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统筹管理方案》的通知

  省交通集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属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统筹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1月16日

  (联系人:余群燕,联系电话:0571-87803650)

  省属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统筹管理方案

  为促进我省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省属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统筹管理方案(以下简称《管理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推动收费公路政策优化的决策部署,落实《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规定,顺利推进收费公路政策创新交通强国建设试点。

  按照“依法合规、权责清晰、以丰补歉、债清费止、权益保障、共监共管”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统筹管理优势,实现政府收费高速公路之间以丰补歉,有效化解债务风险,优化资源配置和债务结构,促进我省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方案内容

  (一)实施主体

  根据我省政府收费高速公路投融资现状及运营实际,由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集团)组建一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功能性管理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统筹管理公司),统筹整合省属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各方股东的股权,统一承担省属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的统筹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管理

  1.先行对宁波舟山港主通道、杭州绕城西复线杭绍段、杭州绕城西复线湖州段、建金高速、文泰高速、景文高速等6条省属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实行统筹管理。

  2.科学论证其他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纳入统筹管理的必要性,如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统筹管理。

  3.实行统筹管理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整体债务全部偿清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

  (三)收费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有关事项的意见》等精神,实行统筹管理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按照偿还完整体债务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2.统筹管理公司应在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加入、续发专项债时,综合考虑债务余额、运营收入、运营成本等因素测算偿清债务年限,经第三方评估并报省级相关部门确认后,报请省政府审批,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四)统筹整合

  为理顺公司组织架构,统筹管理公司应对实行统筹管理的项目公司股权进行重组整合。实施步骤如下:

  1.项目公司各方股东按规定程序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划转至统筹管理公司。

  2.省交通集团按规定程序再将统筹管理公司相应股权划转至原项目公司各方股东,划转股权比例依据原项目公司股东在划转基准日享有的经审计后账面净资产份额相应计算。

  3.上述步骤应在12个月内分步实施完成,项目公司成为统筹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并适时被吸收合并为分公司。

  4.符合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统筹管理公司与项目公司各方股东按税法规定做好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项目公司各方股东在股权整合前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其他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经省政府批准纳入统筹管理后,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并严格遵循《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公司股权整合至统筹管理公司。

  (五)公司运作

  1.公司章程与机构。统筹管理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或修订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治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及议事规则,通过委派董事、独立审计、职工参与等实现多方监督。

  2.股东权利与义务。统筹管理公司股东可依法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公司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出资额。统筹管理公司运营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营过程中不产生分红。

  3.公司财务与会计。统筹管理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内,将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单位,并报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4.公司分权与授权。统筹管理公司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遵循“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动态调整”原则,明确授权范围和程序;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和管理需要,适时优化授权范围和权限。

  5.公司解散与清算。统筹管理公司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六)资金及票据管理

  1.专项收入。实施统筹管理后,省属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债务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2.支出预算。统筹管理公司应按规定时间编制次年支出预算,经省交通集团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纳入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年度支出预算,并报省财政厅审核。项目收入资金优先用于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支出,将剩余部分用于必要的运营、养护、管理费用支出,不能挪作他用。

  3.票据管理。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电子),由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财政票据申领、使用、核销等按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七)运营管理

  统筹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统筹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统筹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做好高速公路保护工作,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完善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八)监管要求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督促统筹管理公司做好运营安全、路况养护、收费服务、应急保障等相关工作;指导统筹管理公司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及时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省级主导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依法合规开展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审批工作,加强对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监管,指导统筹管理公司依规做好收费标准公示等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收费高速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统筹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

  三、保障措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省级部门要依据职责协助落实《管理方案》;指导统筹管理公司制订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运营成本管理。

  (二)省交通集团要督促统筹管理公司依法依规完善公司治理,保障股东权益;督促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确保所辖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设施完善、服务优质高效;支持统筹管理公司结合运营收入、运营管理支出等因素,合理制定还本付息计划,避免出现债务违约情况,保障公司正常运营。

  (三)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在省属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实施统筹管理后,要支持统筹管理公司在符合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用好专项债到期续发等政策。

  (四)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地方股权的监管,督促地方股东按公司章程等约定妥善处置股权质押、抵押等情况;指导地方股东配合落实省属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统筹管理工作。

  本方案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高速公路政策,则作相应调整。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统筹管理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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