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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董事长死缓背后:融资性贸易如何沦为国资流失的暗道?
发布时间:2026-01-13

  2026年1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郑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亿余元;2007年至2008年,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单位公款215万元;2018年上半年,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至案发,尚有7亿余元未归还;2015年至2021年,郑建华为营造个人政绩与谋取个人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建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郑建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贪污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案发时大部分未退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郑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时予以考虑;在受贿罪中具有索贿从重处罚情节。鉴于郑建华部分受贿系未遂,受贿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到案等,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合郑建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内容来自公众号上海一中院。

  核心企业信用成诈骗杠杆

  郑建华案揭示的个体腐败仅是表象,其背后往往牵连着更深层次的系统性信用套利模式。融资性贸易实为借贸易通道进行资金拆借,其核心风险在于国有资产被异化为信用套利工具。郑建华案中7亿元未追回公款、上海电气87亿元应收账款爆雷等案例表明,国企常通过虚构贸易背景与闭环资金流转掩盖实质借贷。此类操作并非孤立个案,其背后是“通道思维”的蔓延——国企利用其信用与资金成本优势,脱离实体贸易背景,实质承担了类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却缺乏相应的风险定价与管理能力。尽管监管明令禁止,但部分企业仍通过复杂的交易设计和会计处理规避监管,例如以“服务费”“差价”名义将利息收入“包装”为贸易利润,其本质是将表内信贷风险转化为难以穿透核查的供应链资产。这种“脱实向虚”的交易结构,在扩大账面营收的同时,积累了大量隐性债务与或有风险,最终在交易对手违约时形成难以挽回的国有资产流失。

  制度漏洞催生套利空间

  信用套利的屡屡得逞,暴露出国企在风控机制与制度激励之间的深层断裂。融资性贸易乱象折射出更深层的制度性套利动机与风控能力断裂。一方面,在“规模导向”的考核体系下,通过做大贸易流量快速提升营收与排名,成为部分国企管理者的现实选择。这催生了为交易而交易的“业务创新”,风控往往沦为满足形式合规的“橡皮图章”,难以穿透核查复杂的关联交易与货权流转。另一方面,传统银行对国企,特别是大型集团企业的授信,仍高度依赖主体信用与财务报表,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穿透审查存在技术盲区与动力不足。

  国企贸易业务亟待转型

  面对系统性漏洞,修补式整改已不足够,必须推动从风控模式到考核机制的制度性重构。未来破局需在三重维度上系统推进:在监管层面,需推动从“形式合规”审计向“实质风险”穿透监管转变,强化对贸易业务现金流与货物流的交叉验证;在考核层面,国企应建立以“真实贸易贡献度”、“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为核心的业务评价体系,摒弃单一的规模崇拜;在工具层面,应强制要求大宗贸易接入权威的物联网与区块链存证平台,实现交易数据的不可篡改与交叉验真,从源头压缩操纵空间。

  当技术已能实现对货物轨迹、合同流、资金流的高清穿透时,根治融资性贸易的最终障碍,究竟是尚不完美的技术工具,还是不愿放弃“规模快车道”的路径依赖与不愿触及深层利益调整的改革惰性?我们需要的,是更精密的技术锁链,还是一场彻底告别“虚假繁荣”的价值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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