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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产投以“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发行科创债,开启科创认定新路径
发布时间:2025-09-29

  (1)案例介绍

  2025年5月份科创板2.0正式推出以来,在银行间发行了两只由产投企业明确以“科技型企业”发行的科创债——25锡产业MTN004(科创债)、25津国资MTN002(科创债),颇受市场关注。此前产投企业在银行间发行科创债,基本是以“股权投资机构”的路径发行,此次以“科技型企业”发债,或为产投企业在银行间发行科创债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

  这两期科创债均是产投企业作为科技型子公司的母公司发行的科创债,50%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子公司补流或偿债,符合银行间“科技型企业也可通过母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支持该公司发展,募集资金至少50%用于该科技型企业”的要求。

  (2)案例点评

  当前在银行间发行科创债有两种主体认定路径:“股权投资机构”和“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产投企业发行科创债的主体常规认定路径是由其运营模式决定的:产投企业主要是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对区域内产业企业实施控股、或参股,主导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参与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产投企业,还会通过设立产业基金、以基金出资人的身份参与地区产业的引进,这符合银行间“股权投资机构”主体范围,并且银行间对产投的“股权投资机构”主体资格认定也较为简单便捷,因此即便在科创债2.0时期也仍有很多产投企业选择以“股权投资机构”路径在银行间发行科创债。

  “科技型企业”新认定路径具有提高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和子公司)偿债、补流的比例、资金运用更为灵活的优势,用于科技子公司的50%募集资金可用于其生产、研发、补流、偿债等,因此募集资金合计最高可100%用于公司和科技子公司的偿债、补流等灵活性用途,相较于“股权投资机构”至少50%募资需通过基金出资、股权投资(或置换出资)等方式投向科技企业这一相对固定的资金使用方式而言,较高的资金灵活性对发行人也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总体来看,相较于产投企业在银行间的“股权投资机构”常规认定路径,“科技型企业”新认定路径提升了募集资金使用灵活度,因此,此次银行间认可产投企业以“科技型企业”路径发行科创债,将有望提升产投企业选择在银行间发行科创债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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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份科创板2.0正式推出以来,截至目前,已有2家产投主体在银行间明确以“科技型企业”的主体属性发行科创债,颇受市场关注。此前产投企业在银行间发行科创债,基本是以“股权投资机构”的路径发行,此次以“科技型企业”发债,或为产投企业在银行间发行科创债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

  一、案例介绍

  2025年5月12日,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产投以“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的第一期科创债——25锡产业MTN004(科创债)。2025年7月18日,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发行了第二期产投在银行间的“科技型企业”科创债——25津国资MTN002(科创债)。

  这是目前两个明确以“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发科创债的产投企业案例,均是产投企业作为科技型子公司的母公司发行的科创债,50%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子公司补流或偿债,符合银行间“科技型企业也可通过母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支持该公司发展,募集资金至少50%用于该科技型企业”的要求。

  此前在科创债1.0时期,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银行间也发行过科创票据,彼时是以“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方式支持科创领域发展”认定路径发行的“用途类科创票据”。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本期债券为首次发行科创债。

  二、产投企业发行科创债概况

  自2021年科创债试点以来,产投企业发行科创债/科创票据的规模和主体数量逐年增长,截至2025年6月30日数据,已有154家产投企业[1]合计发行了2,999亿元的科创债/科创票据。发行科创债/科创票据的产投企业主要是当地重要产业投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类企业,整体资质较好,根据报告《政府引导基金业务主体发行科创债研究(附产投等各类主体科创认定路径整理)》统计,AA+及以上级别发债主体占比90%以上,主体数量前三名为广东、浙江、江苏,分别占比15%、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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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场所方面,产投企业选择在交易所发行科创债的比例要高于银行间发行比例。产投企业发行科创债,主要认定路径为:交易所“科创企业类主体”(30%)、交易所“科创升级类主体”(25%)、银行间“股权投资机构”(45%),选择在交易所发债的比例要高于银行间,这或与两发行地点对产投企业的科创属性认定思路存在差异有关。

  在科创债1.0时期,产投企业有较多在交易所按“科创企业类主体”发行科创债的案例,这与2.0时期下银行间新增的“科技型企业”路径类似,通过认定子公司的科技属性,获得母公司发行科创债的主体资格,该类主体的募集资金可用于生产、补充流动性资金,也可全部用于偿还有息负债,具有更高的灵活性,从而受发行人青睐,而同样的产投企业在银行间基本是以“股权投资机构”认定路径发行,其募集资金至少50%需以股权投资或基金出资形式投向科创领域企业,使用方式相对固定。也因此,资金使用灵活度成为企业选择发行场所的考量因素之一。

  三、案例点评

  根据银行间新规《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86号),当前在银行间发行科创债有两种主体认定路径:“股权投资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并且明确,科技企业的母公司也可以以“科技型企业”的路径发行科创债券,募集资金至少50%用于该科技型企业,这就为投资科技子公司的产投企业在银行间发行科创债开辟了新的路径。

  首先,产投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常规认定路径是由产投企业运营模式决定的。产投企业是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对区域内国有资产和资源的调配利用,贯彻地方政府战略意图,承担推动区域产业发展、保障社会民生等职能的企业。实际业务中,产投企业的本部大多不参与具体产业的生产与经营,主要是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对区域内产业企业实施控股、或参股,并对重点产业企业实施重大影响,主导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部分参与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产投企业,还会通过设立产业基金、以基金出资人的身份参与地区产业的引进。因此,将产投企业认定为“股权投资机构”是符合其业务模式的。并且根据银行间认定机制,通过“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条认定规则,来认定产投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主体资格也较为简单便捷,因此即便在科创债2.0时期也仍有很多产投企业选择以“股权投资机构”路径在银行间发行科创债。

  其次,“科技型企业”新认定路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和子公司)偿债、补流的比例,资金运用更为灵活。产投企业以“股权投资机构”路径发行科创债,至少50%的募集资金需通过基金出资、股权投资(或置换一年内自有资金出资)等方式投向科技型企业,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相对固定;而以“科技型企业”母公司的路径发行科创债,仍按照“科技型企业”发科创债要求对待,募集资金至少50%用于该科技型企业,这50%的募集资金可用于科技型子公司的生产、研发、补充流动性资金,也可全部用于偿还有息负债,提高了募集资金整体的使用灵活性,与剩余可用于发债企业本部的50%募集资金合计最高可100%用于偿债、补流等灵活性用途,因此,就募集资金用途来看,基本等同于在交易所以“科创企业类主体”发行科创债的资金灵活度,对发行人而言也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总结,相较于产投企业在银行间的“股权投资机构”常规认定路径,“科技型企业”新认定路径提升了募集资金使用灵活度,因此,此次银行间认可产投企业以“科技型企业”路径发行科创债,将有望提升产投企业选择在银行间发行科创债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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