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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慈观专栏 | 能源转型下金属矿业的ESG实践标准解析
发布时间:2026-01-14

  在“双碳”政策推动下,我国能源系统展开结构性转型,以风电、光伏、电动汽车和储能为代表的新能源系统正在重塑全球资源格局。新能源高度依赖金属矿产,在2摄氏度温控目标下,预计2050年时全球的金属矿产需求量会比目前高出5倍。这无疑表明,金属矿产已从传统的工业原料上升为关乎国家能源安全、产业安全与低碳转型速度的战略性资源。

  能源转型推高了金属矿產需求,将其带入新一轮扩张期,而矿产公司亦加速全球布局、提高资源供给。但这不可避免地对生态系统、社区发展以及劳工权益带来负面影响,引发ESG争议。争议会使各方加大对金属矿业ESG行为的监督,而矿产公司也更需要ESG实践标准引领行为。有鉴于此,本文聚焦于金属矿业的ESG实践标准,说明标准何以崛起,梳理现有的跨国型标准,再就国际国内矿业公司对标准的采纳展开解析,最后依解析结果提出建议与展望。

  金属矿产争议与跨国型行为标准

  矿业价值链包括勘探、采选、冶炼加工、精加工、运输与分销、回收与终端处置等环节,链条深长、工艺复杂,任何节点的干扰都可能波及上下游,形成供应链风险。特别是,与能源转型相关的锂、镍、钴等金属矿呈现种类多、品位低、资源分布分散等特征,造成其供应在资源禀赋和技术能力等方面更受限制,安全保障难度显着提高。在多重不确定性叠加下,能源转型金属矿的产业链比较脆弱,投资风险偏高。

  我国虽在能源转型金属矿的加工精炼环节具有优势,但矿种来源主要依赖进口。以锂、钴为例,我国2022年消费量在全球占比分别为65.9%和42.8%,但国内矿山产量在全球占比仅约为14%和1%,绝大部分由外部供应。为强化供应链韧性,近年国内矿产公司积极涉足能源转型金属矿的海外投资,紫金矿业、赣锋锂业、洛阳钼业、华友钴业等都在此列。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球矿产投资的增加,各方对矿产资源的争夺更为加剧,资源国地区的地缘政治冲突与资源民族主义也同步兴起。尤其,全球矿产资源禀赋分布不均,矿业投资多发生于资源国,而资本约束与终端消费主要来自国际市场与下游工业国,故单一国家的法律对跨国矿业投资的约束存在天然边界。在资源国监管能力不足与跨境执法不易的情况下,“硬法规”难以约束企业行为,从而催生了建立在国际行业标准之上的“软法规”,形成国际上金属矿业的“跨国型”ESG实践标准。

  金属矿业的跨国型ESG实践标准

  20世纪末以来,为应对国际上金属矿业的ESG争议,跨国型实践标准开始崛起,以消极地限制负面行为,积极地引导正面行为。这些标准最初围绕着环境污染防控、矿山安全与劳工权益等议题展开,其后随着生物多样性丧失、社区包容性开发与供应链风险等问题的崛起,逐渐扩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社区参与和供应链管理等领域。

  ESG实践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为便于梳理,本文依治理结构将其分为单一协作型与多方共治型两类,各类标准在内容侧重、要求程度等方面会有所不同。

  单一协作型标准由单一类型主体主导,其中包括政府间组织、商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等,主体间以协作方式制定标准。政府间组织主导的标准会由多个主权国家在政府间组织框架下,通过谈判与协商共同形成以原则、指南为主的跨国式标准,经合组织推出的“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即为一例。商业协会主导的标准常由同行企业协同制定,内容涉及行业公认的重大ESG议题,并以签署承诺、自律遵守的方式对企业形成规范性要求。这类标准有国际矿业与金属理事会推出的“矿业原则与绩效期望”(Mining Principles and Performance Expectations)、加拿大矿业协会推出的“可持续采矿标准”(Towards Sustainable Mining, TSM)等。非政府组织主导的标准常由其所代表的利益相关方协作制定,内容凸显相关方利益,对企业要求比较严格。由代表手工和小规模采矿部门利益的负责任采矿联盟制定的“适用于黄金与相关贵金属的手工与小规模公平采矿标准”(The Fairmined Standard for Gold from Artisanal and Small-scale Mining, including Associated Precious Metals),就属此类。

  多方共治型标准由多方利益相关者团体主导,其中包括矿业公司、采购方、投资机构、受影响社区与原住民、工会、相关民非组织等,通过结构式参与过程来制定多方共治标准。各利益相关者团体不仅会提供咨询意见、制定标准,更会通过董事席次等制度化方式参与标准的治理结构,以便推动后续监督。以这种方式制定的标准更能反映多方利益,故其内容往往更细、更全面,制定组织也常会要求企业展开定期评估、披露结果,并对此取得外部第三方审核报告。相关案例有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负责任投资原则和国际矿业与金属理事会共同制定的“全球尾矿管理行业标准”(Global Industry Standard on Tailings Management, GISTM)。

  依据治理结构和制定主体,表1梳理了金属矿业的跨国型ESG实践标准和我国参与情况。从这些标准的名称可知,各标准的侧重不同,有侧重尾矿管理的,有侧重供应链尽职调查的,也有侧重一般性环境和社会标准的。但无论侧重差异,所有标准都强调负责任的ESG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矿业公司主要参与制定仅适用于国内企业的ESG标准,如中国五矿商会的“中国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指南”等,对适用于国外企业的跨国型ESG标准之参与就比较有限,从而制约了我国在国际标准中的主导权与话语权。

  跨国型ESG实践标准的采纳解析

  就跨国型ESG实践标准看,我国矿业公司的制定参与率与规则采纳率都偏低,但这方面的消极表现不代表我国矿业公司也较少参与个别的ESG项目。表2将国际国内采纳情况对比,并通过跨国乡村振兴项目实践来凸显我国优势。

  首先,就跨国型矿业行业的ESG实践标准而言,我国矿业公司的采用率偏低。作者整理后发现,在环境与社会领域,国内企业主要参照ISO 14001、ISO 45001以及联合国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等跨行业通用标准,而较少直接采纳矿业专属标准。通用标准在本质上属于“一般性框架”,但未能充分反映矿业在尾矿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社区公正转型等方面的具体实践。

  其次,就商业协会标准与多方共治型标准而言,我国矿业公司的采用率也较低。以表1中的“矿业原则与绩效期望”“可持续采矿标准”以及“全球尾矿管理行业标准”为例,目前参与或获得认证的多为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等国的矿业巨头,而我国大型矿业公司主要依托本国行业指南或内部ESG管理制度,在国际行业组织的会员资格、标准签署以及第三方审核覆盖等方面均相对不足。背后原因一方面与我国矿业公司“走出去”起步较晚、尚处经验积累阶段有关,另一方面也可能与企业对加入高门槛标准后的合规成本上升、信息披露义务增加以及经营灵活性受限等顾虑有关。

  第三,就非政府组织主导的跨国型ESG实践标准而言,国际国内矿业公司的采纳均比较有限。原因或与这类标准比较严格有关,更强调人权、社区与生态的实质性约束,从而推高信息披露与第三方核查成本。相比之下,企业更倾向选择由政府或行业协会主导、合规成本更可控的标准。

  第四,就跨国型乡村振兴实践而言,这是矿业公司社会绩效的一部分,表1里的“矿业原则与绩效期望”“可持续采矿标准”以及“负责任采矿标准”都要求矿业公司提高当地社区福祉。事实上,无论是从这类项目的实际投入或实践深度看,国内矿业公司的表现都很优异,甚至超过国际巨头。例如,洛阳钼业在刚果(金)除为搬迁安置的家庭分发农资投入外,还在三年扶持期结束后为农户提供储蓄信贷及创业培训计划,推动农民自主发展。华友钴业在刚果(金)建设职业培训中心与教室,推动当地居民由资源依附型生计向技能型就业转型。紫金矿业通过设立社区发展资金,在多个资源国推进教育、医疗与产业扶持项目。这类实践有别于单纯的补偿性捐赠,其“授渔式”特征显著,具有明确的可持续发展意义。相较之下,必和必拓等国际企业虽也在非洲展开农业示范、创业支持等项目,但其广度与深度均比较落后。

  建议与展望

  总体而言,至今为止,我国矿业公司在跨国型ESG实践标准的制定与采纳方面均不够积极,在全球矿业治理体系中属于被动的“规则接受者”,比较缺乏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度性话语权。在能源转型背景下,金属矿产竞争加剧,我国矿业公司在ESG实践标准系统中如果不能从“被动者”转为“主动者”,则即便拥有资源布局和冶炼加工优势,也难以主导全球价值链的重构。

  面向未来,我国金属矿业公司应当提升其在国际ESG标准体系中的制度性话语权。一方面,我国具备全球布局能力的矿业公司与行业组织,应当深度参与国际矿业与金属理事会、负责任采矿保障倡议组织等多边机制的规则修订与实践试点,在尾矿安全、供应链尽职调查、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关键议题上直接介入标准制定过程。另一方面,我国矿业公司应当立足乡村振兴、能力建设与绿色矿山等中国实践,将成熟经验提炼为可复制的制度化标准,由“规则跟随”向“规则共建”转型。

  其次,在充分尊重资源国发展权与社区主体性的前提下,我国矿业公司应当探索更加系统化的ESG最佳实践路径。当前在刚果(金)、拉美等地推进的农资扶持、职业培训与社区发展基金等项目,已初步体现“授人以渔”的长期主义取向,但仍缺乏系统化的目标设定与评估框架。下一步,我国公司应在项目设计阶段嵌入与资源国政府、社区组织和在地企业的协同机制,将“发展权”细化为可操作的合作模式,并通过中外联合研究与第三方评估,转化为可量化、可比较的成效指标,进而形成有别于传统慈善捐赠的“发展型ESG实践”范式。

  最后,我国矿业公司应当夯实企业内部的ESG治理基础,厘清ESG“披露”与“实践”的关系,防止以披露代替实践。一方面,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高管层面明确ESG实践的战略地位,将“矿业原则与绩效期望”“负责任供应链矿产尽责管理原则”等跨国型ESG标准的精神,内嵌至风险管理、投资决策与绩效考核体系中,使其成为经营行为的“硬约束”。另一方面,各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由“证明框架合规”转向“解释实践优化”,通过与标准相应的关键指标与整改闭环,展示其在具体项目中的ESG价值创造。当如此推进时,我国矿业必能从被动者转型,跃迁为以高质量ESG实践塑造国际标准的主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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