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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王石、郁亮被举报了
发布时间:2026-04-30

  万科王石、郁亮等高管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万科集团王石、郁亮等核心高管,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之一,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恳请相关部门立即立案彻查。

  一、犯罪主体适格,违背上市公司高管忠实义务

  万科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王石、郁亮等人身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公司、全体股东及广大股民负有绝对忠实义务,理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保障股东权益为核心职责。但二人长期利用职务便利,背弃忠实义务,将个人及小团体利益凌驾于上市公司、合作民企、普通股民利益之上,肆意操控公司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完全符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二、核心犯罪事实一:违规推行跟投模式,掏空上市公司、坑害员工

  2014年,王石、郁亮主导创立万科跟投模式,完全背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演变为赤裸裸的利益输送与权力压迫工具:

  1. 强迫员工高息借款跟投:违背员工意愿,强制要求员工从公司进行高息借款参与项目跟投,以降薪、调岗、逼迫离职等手段胁迫员工,严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将上市公司管理权力异化为打压员工的工具;

  2. 将公众公司变为高管提款机:通过该跟投模式,变相套取上市公司资金,违规向关联方、高管自身输送利益,彻底背离上市公司公众属性,沦为少数高管谋取私利的工具。知名学者郎咸平教授曾公开撰文《掏空万科的四板斧》,详细揭露该模式掏空上市公司的违法操作,相关事实早已被多家媒体曝光、佐证。

  三、核心犯罪事实二:西安项目肆意侵占民企资产,违规操作股权

  在西安隆基万科城市之光项目合作中,郁亮等人违法操作、恶意侵占民企资产,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1. 隆基已全面履行合作义务:项目合作中,隆基作为合作方,仅用4个月就全额还清项目全部借款本息,其中包含万科违规抽逃的注册资本金,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2. 私自转移股权,零对价侵占资产:在未征得项目大股东隆基同意、未履行任何合法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万科高管擅自转移代持担保股权,强行以零投资、零对价方式,为万科高管塞入11.3805%股权,赤裸裸侵占民营企业合法资产,严重违背商业准则与法律规定。

  四、核心犯罪事实三:强行推广全国蔓延,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郁亮等万科高管将西安项目的违法操作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批量复制,通过类似违规操作、利益输送、资产侵占等手段,实施背信行为:

  1. 侵害合作方利益:全国范围内上千家合作民企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亿元;

  2. 损害上市公司与股民利益:导致万科上市公司利益受损超几千亿元,直接造成千万股民蒙受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侵害公共利益。

  五、法律定性明确,恳请立即立案追责

  根据《刑法》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规定,上市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依法应从严惩处。

  万科王石、郁亮等高管的一系列行为,完全契合该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且涉案金额极其巨大、波及范围极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形。

  在此,郑重恳请公安部、深圳市公安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实名举报,立即对万科王石、郁亮等高管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及其他关联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依法从严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上市公司与股民合法权益、守护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空间,还市场一个公平公正,还所有受害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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