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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412万工程纠纷被限高后,再曝欠税3293万:泰安这家国企名下房产正被评估
发布时间:2026-04-16

  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山东泰山帝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2026)鲁09执恢44号限制消费令,因该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相关限制消费措施自2026年2月11日发出之日起正式生效。

  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涉案金额412.32万元

  据查询信息显示,2026年2月4日,山东泰山帝苑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法院为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总金额为412.32万元。涉及案件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为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该案件,山东泰山帝苑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太亮被限制高消费。

  2026年3月24日,该案件进入选定评估机构阶段,标的物为泰安市旅游经济开发区东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帝苑·香格里拉37号楼102户。

  限制消费令明确九类禁止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法院明确限制山东泰山帝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太亮,不得实施九类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具体包括:

  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令同时明确,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限制行为的,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若因经营必需而进行禁止的消费活动,也需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此外,限制消费令强调,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为国有全资企业,2025年10月涉欠税约3293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山东泰山帝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8日,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48号泰山帝苑酒店19楼。该公司为国有全资企业,股东为山东能源集团发展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山东能源集团发展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此外,山东泰山帝苑集团有限公司在2025年10月还涉及6起欠税信息,欠税税种为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粗略计算,欠税金额约32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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