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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大单误导性陈述,被罚950万元
发布时间:2026-04-10

  容百科技1200亿元重大合同公告误导性陈述案有了新进展。

  4月10日晚,容百科技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容百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白厚善、董秘俞济芸存在相关违法事实,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容百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白厚善、董秘俞济芸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20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月9日,容百科技与宁德时代签订《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容百科技于1月13日晚发布《关于与宁德时代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披露了“自2026年第一季度开始至2031年,容百科技合计为宁德时代供应国内区域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305万吨,协议总销售金额超1200亿元”等信息。

  容百科技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合作协议实际条款内容等情况。

  具体来看:一是合作协议并未对总销售金额作出约定,且公司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1200亿元合同总金额是公告估算得出”“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二是合作协议约定的需方采购量为不低于305万吨预测值的70%,且最终以供需双方后续签订的框架性、年度性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

  三是公告披露公司自2026年第一季度开始至2031年向需方供货、但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四是合作协议将容百科技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作为需方履约的前置条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据悉,容百科技、白厚善、俞济芸及代理人在听证过程及申辩材料中共同提出申辩理由。白厚善提出,公告因发布时限紧张未经其审批签发,属于程序瑕疵,并非其个人过错或失职等,申请免除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宁波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案涉公告有关“供应预计305万吨”“总销售金额超1200亿元”等表述具有误导性,当事人未能审慎确定公告相关的表述,存在过错。

  案涉公告与问询函回复公告相互独立,均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公司在公告后召开的投资者交流会并非法定信息披露形式。

  白厚善作为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应当认识到上述公告披露内容具有误导性。在案证据证实,其参与公告审核会议并决策公告主要内容,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数据显示,1月13日,容百科技收报37.35元/股,当晚披露千亿大单公告后,火速收到交易所问询函,停牌3个交易日,1月18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1月19日开盘大跌,当日跌幅达11.16%。1月19日至4月10日,公司股价累计跌幅达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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