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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死磕招商银行12年!4.89亿金融诈骗案背后
发布时间:2026-01-26

  一枚伪造的公章,一条五层嵌套的资金通道,两位深陷债务的诈骗主谋,让两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纠缠长达十二年。

  2026年1月,上市公司锦龙股份的一则公告,揭开了这起尘封十二年的金融旧案的新序幕。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再次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等多家机构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4.89亿元。

  这起看似普通的诉讼,背后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诈骗大案。从刑事重判到民事拉锯,从单独起诉到追加五方被告,这场横跨十余年的资金追讨战,揭示了资管新规前“影子银行”的监管漏洞。

  骗局架构:内外勾结与五层嵌套的资金通道

  案件核心是2014年一起复杂的金融诈骗案,彼时资管新规尚未出台,金融行业多层嵌套、通道业务泛滥,为违规操作提供了滋生土壤。

  案件的主角是吉林聚鑫源米业老板刘孝义和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张磊。

  当时,刘孝义的企业深陷高利贷与银行贷款泥潭,他急需资金在期货市场“赌一把翻身”。2013年,刘孝义结识了张磊,二人开始谋划获取3.5亿元贷款。

  在常规贷款申请因资质不符被拒后,他们设计了一条复杂的资金通道。这个骗局的关键突破口落在张磊的非法操作上。

  张磊说服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同业业务负责人,在招行无锡分行做一笔3.5亿的同业存款业务。

  随后,招行无锡分行员工侯某带着《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来到长春。张磊谎称需要找分行领导盖章,实际是私下加盖了伪造的银行公章与法人章。

  更加令人瞠目的是,当侯某发现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时,他未向光大银行核实,反而协助张磊起草虚假的《情况说明》,以“印章磨损”为由自圆其说,最终放任资金转出。

  基于这一系列操作,一笔3.5亿元资金开启了“暗度陈仓”之旅:

  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形式将资金转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以“委托定向投资”为名,委托中山证券设立定向资管计划

  中山证券再根据指令,通过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委托贷款通道,最终将资金转入刘孝义控制的柳河米业账户。

  资金去向:巨额好处费与炒期货亏损

  资金到账后,刘孝义迅速开启了“利益分赃与挥霍模式”。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3.5亿元资金到账后几乎被立即转移。刘孝义将资金全部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北京新良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账户。

  资金的具体去向如下:

  支付给张磊好处费2000万元

  支付给中介刘某好处费850万元

  归还其他银行贷款7800万元

  支付贷款利息486.5万元

  其余资金被用于归还个人高息民间借贷及炒作期货致亏空。

  值得注意的是,一位证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词指出,刘孝义在期货投资上累计亏损已超过1亿元。

  这笔巨额贷款仅在三个月后就暴雷。2014年8月13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向无锡市公安局报案,称张磊等人伪造公章,以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名义签订虚假协议骗取贷款。

  公安机关次日立案侦查,并很快抓获刘孝义、张磊。201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孝义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张磊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拉锯战开启:从吉林高院到最高法院的博弈

  刑事判决落定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开启了漫长的民事追偿之路,而这场银行间的拉锯战才刚刚开始。

  2015年,光大银行长春分行首次起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核心诉求是依据《同业存款协议》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这场诉讼的争议焦点在于:3.5亿元资金究竟是“同业存款”还是“委托定向投资”?这一认定直接决定责任归属,若为同业存款,招行需到期还本付息;若为委托定向投资,则由光大银行自行承担投资损失。

  2016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有利于光大银行的判决。法院认定《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因伪造公章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无效,但《同业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支付3.5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然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不服上诉。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反转判决:认定《同业存款协议》实质是张磊、刘孝义实施诈骗的“犯罪工具”,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驳回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全部诉求。

  这一判决直接否定了光大银行的诉求基础,最高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向招行无锡分行追讨本息的请求。

  战略转变:扩大被告范围至五方

  首轮民事追偿失败后,刑事追赃进展极为缓慢。截至2025年10月,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仅收回2484.94万元退赔款,不足总损失的7%。

  面对巨额资金缺口,2026年初,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调整诉讼策略,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此次诉讼的最大变化是被告范围的扩大。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不仅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列为被告,还新增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朱某为共同被告,以“共同侵权”为由索赔4.89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均为当年资金流转的通道方,而深圳国民基金与朱某此前并未出现在案件业务链条中,其涉案原因尚不明朗,或与光大银行新掌握的资金流向线索有关。

  此外,诉讼案由也从“合同纠纷”转变为“侵权责任纠纷”。这一转变旨在突破此前合同无效的判决困境,将焦点转向各机构在业务流程中是否尽到审慎核查义务。

  核心争议:通道方责任界定成焦点

  此次诉讼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通道方”的责任界定。

  在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前,金融行业普遍存在“多层嵌套”、“通道业务”等现象,为这类违规操作提供了滋生土壤。

  从业务逻辑来看,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仅承担通道角色: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明确约定“投资决策与风险由己方承担”,通道方仅按约定收取少量手续费,未参与资金用途决策。

  但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认为,这些机构未核实业务真实性,未尽到审慎义务,应对资金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位律师分析称:“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5家被告,将原本单一的合同关系转化为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既扩大了责任追索范围,也试图通过举证各方在业务流程中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突破此前合同无效的判决困境”。

  从诉讼策略来看,追加通道方和关联主体后,即便部分被告无需承担主要责任,也可能通过调解、分担等方式降低最终损失,这或许是光大银行在长期追偿无果后的务实选择。

  这场横跨十二年的纠纷至今未有定论。该案作为资管新规出台前多层嵌套业务的典型案例,其判决结果将为后续同类纠纷中“通道方”的责任边界提供重要裁判指引。

  而对于中山证券而言,此次诉讼压力不小。中山证券2021-2023年连续亏损,2024年才实现扭亏,若最终被判赔偿,近5亿元金额将严重影响其财务稳定性,进而拖累母公司。

  随着国民基金和自然人朱东卫等新被告的加入,案件可能出现了新的资金流向线索,这场金融拉锯战或许还会有新的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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