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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亿元大单惹祸!年薪133万的董秘扛下了所有!2026年老板心中的最佳董秘!
发布时间:2026-01-22

  2026年1月,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容百科技,688005.SH)因一份涉及金额超1200亿元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因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涉嫌误导性陈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火速问询,并最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

  这份“千亿大单”的公告,本应是天大利好,但因其在金额、流程上的多处不合规,最终变成了让公司和董秘都“栽了跟头”的监管案例。

  “1200亿大单”引爆市场

  容百科技最初发布的公告非常“吸睛”:与宁德时代签下为期6年的磷酸铁锂采购协议,预计供货305万吨,总销售金额超1200亿元。这不仅远超公司2024年约150亿的营收,对于一个当时仅通过收购拥有一座6万吨/年工厂的公司来说,更是天文数字。

  “大单”中不合规的疑云

  但这份公告在监管和市场审视下,很快显露出几处关键问题:

  核心数据是“估算”而非“约定”:在被上交所火速问询后,容百科技承认,协议中根本没写具体采购金额。“1200亿”是公司自己算出来的,最终卖多少,得看未来每一笔订单的实际价格和数量。这意味着,最初的公告给市场传递了一个存在巨大不确定性的信息。

  公告流程跳过了董事长:公司自己承认,这份“千亿级”公告的发布流程存在重大内控缺陷。根据规定,这类公告需要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但这次,董秘俞济芸在未报董事长白厚善签字的情况下,就组织发布了公告。

  履约能力画了个“大饼”:公告前,公司仅有一座年产6万吨的工厂在收购中,且其三、四代核心产品尚未实现稳定量产。要完成305万吨的供货,意味着未来几年需要投入约87亿元巨资疯狂扩产,而公司账上可动用的资金和授信是否足够支撑,存在巨大疑问。

  董秘俞济芸的角色与责任

  作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董秘俞济芸是这次事件的焦点:

  履职背景:他本科学的是材料专业,此前长期从事投资工作,2023年8月才担任董秘,缺乏上市公司董秘工作经验。

  在此事中的行动:他是本次“千亿公告”披露的主要推动者,但绕过了董事长签发的关键内控环节。

  薪酬对比:2024年,他的年薪为132.86万元,高于公司多位副总经理,但远低于董事长白厚善的579万元。市场不禁质疑,高薪是否对应了足够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

  后果:监管追责与市场“用脚投票”

  证监会立案调查:因公告涉嫌误导性陈述,证监会对容百科技立案调查。

  股价大跌:复牌当日,公司股价大幅低开,收盘下跌超11%,市值一日蒸发近30亿元。市场用真金白银做出了回应。

  内幕信息核查:自查还发现,在公告前敏感期,公司法务部总经理有短线买卖股票的行为,虽被解释为“误操作”,但仍引发了内幕交易担忧。

  总结与警示

  简单来说,这就是一个“画饼”画得太早、太满,结果“饼”没吃到,还因“虚假宣传”被重罚的故事。

  俞济芸,男,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毕业于中南大学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证。2007年7月至2013年6月,历任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投资部经理;2013年6月至2014年7 月,任北京容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20年3月至2023年7月,任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经理。2022年7月至今,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斯科兰德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3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6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上证科创公函【2026】0017号《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签署日常经营合同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有关问题逐项进行认真核查落实,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信息披露准确性

  根据公司提交的公告及备查文件,协议中并未对总销售金额进行约定,公司未公告销售金额的确定依据。此外,前期公告显示,公司2025年12月13日披露收购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新仁”)并对其增资公告称,贵州新仁目前拥有年产6万吨磷酸铁锂产线,公司已披露拥有的建成磷酸铁锂产能与本次协议预计供应的产量相差甚远。

  请公司:(1)补充披露协议中关于每年产能的具体约定,结合公司拟建和在建产能、协议期内产能收购计划、资金储备和战略规划等明确说明公司是否具备相应履约能力;(2)自查相关协议周期长达6年、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具体采购需求不确定性、产能储备的不可预期性等对公司披露内容准确性的影响,全面提示各项风险因素对公司协议履行、收入转化和未来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回复:

  (一)补充披露协议中关于每年产能的具体约定,结合公司拟建和在建产能、协议期内产能收购计划、资金储备和战略规划等明确说明公司是否具备相应履约能力;

  协议未约定采购金额,“1200亿元合同总金额”是公司估算得出,最终实际销售规模需根据实际订单签订时的原材料价格以及数量确定,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结合公司拟建及在建产能、资金匹配等情况,公司具备履行相关协议的综合能力,具体说明如下:

  1、产能扩张计划

  为匹配预计的客户订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34,176.39万元收购贵州新仁部分股权,并使用自有资金14,000万元对贵州新仁进行增资(具体见2025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收购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对其增资的公告》)。目前,公司已完成部分股权转让款支付,正在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贵州新仁目前拥有年产6万吨磷酸铁锂产线。未来,公司将继续通过投资并购及产能自建等方式扩大产能规模,以满足客户实际订单需求。

  2、资金的匹配计划

  公司将根据协议中约定的产能建设节奏及实际的订单签约情况安排相应新建、扩建产能以满足供货要求。预计未来三年为满足本合同履约需求,资本性支出约为87亿元。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及工程付款进度,预计2026年、2027年、2028年扩产所需资本性投入为36亿元,33亿元,18亿元。另有少量质保金将在2029年支付。

  公司拟通过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及其他等多种方式满足项目建设及投产所需的资金需求。

  (1)公司的资金储备情况:2025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账面余额133.36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为45.9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余额25.78亿元。公司资金相对充裕,可以为公司的日常运营和项目投资提供坚实的财务基础。

  (2)公司可动用的银行授信: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本公司共获得银行授信额度197.37亿元,其中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84.38亿元,备用流动性资金充足。公司资信良好,充足的授信额度将为公司日常经营及未来投资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综上所述,虽然此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但公司的资金储备充足、融资能力良好,预计不会对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有能力为本合同履行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3、磷酸铁锂事业部

  2025年9月,公司已设立“磷酸铁锂事业部”,通过整合上海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及容百中央研究院磷酸铁锂产品研发部门而成;磷酸铁锂事业部在营销、采购与供应链开发方面得到集团成熟业务中台包括营销中心、商社的支持;在工程设计、产线建设、工厂运营、质量管理等方面得到容百集团工程制造事业部的支持。

  (二)自查相关协议周期长达6年、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具体采购需求不确定性、产能储备的不可预期性等对公司披露内容准确性的影响,全面提示各项风险因素对公司协议履行、收入转化和未来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就本次协议履约所涉及风险,公司全面提示以下风险:

  1、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风险

  本次签约305万吨是预测需求量,将分6年分步实施。目前,公司已完成贵州新仁部分股权转让款支付,正在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贵州新仁目前拥有年产6万吨磷酸铁锂产线。后续产能建设受项目审批、资金投入、施工进度、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能否按时按量达成产能目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后续的产能投资并购也有受阻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在协议履行期间原材料价格会有波动。2026年产品销售商务条件已确定,公司与客户采用的是公式计价机制,产品销售价格=碳酸锂成本+加工费(除锂盐以外的所有原材料、电费、人工、设备折旧等),未来原材料价格存在波动的风险。2027年及以后商务条件双方另行约定,5代以上产品的商务条件双方另行约定。

  3、最后实际订单量不及预测需求量的风险

  本次协议的预测需求量是基于宁德时代对未来6年的需求预测。最终采购量及宁德时代的需求保障以双方后续签订的年度性的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

  4、产品开发及量产风险

  公司目前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第三代及第四代产品尚未实现规模化稳定量产,第五代产品仍处于开发阶段。后续公司磷酸铁锂产品可能存在产品开发和量产推进不及预期的风险。

  二、关于协议内容

  公告显示,在满足对方技术、成本、质量、交付需求的前提下,对方给予公司项目开发的优先权,并优先导入、使用公司提供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对方最终采购量及公司的需求保障以双方后续签订的框架性、年度性的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双方未依本协议规定履行任何强制性义务,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请公司:(1)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双方是否签署关于产能建设、产品数量各年交付、产品销售价格调整机制等约定,全面自查并完整披露关于本协议的全部重要内容;(2)补充披露公司目前是否拥有产品交付的技术、标准、质量等前提条件,为达预期所需要支出各项成本费用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3)补充披露协议约定的双方强制性义务及具体违约责任,如触发相关违约责任对公司预计影响。

  回复:

  (一)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双方是否签署关于产能建设、产品数量各年交付、产品销售价格调整机制等约定,全面自查并完整披露关于本协议的全部重要内容;

  协议的重要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1、产能建设规划

  乙方需要新建、扩建产能以满足甲方供货要求的,需及时提交、更新产能扩建、新建的详细计划。

  双方根据各年需求预测约定了产能建设的规模,但由于需求预测有不确定性,因此后续产能建设规模有不确定性。

  2、产品数量各年交付

  在乙方满足甲方综合竞争力(综合竞争力特指:同时满足政策要求、商务条件、产品质量、材料性能指标及产品交付时间及数量等条件)要求前提下,双方有最低采购量约定。在乙方后续建设资金不足时,可与甲方协商以预付款或合资的形式支持乙方产能建设。双方同意向另一方同步更新信息,最终采购量及乙方的需求保障以双方后续签订的框架性、年度性的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

  因为甲方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引起的甲方项目需求减少的,甲方尽甲方所能消化乙方为甲方预留产能(包括协调其他项目的增量)。

  因为甲方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引起的超出原年度预测采购需求的,乙方需要给出提高产能的解决方案及具体时间以满足甲方采购需求。

  3、产品销售价格调整机制

  双方就2026年磷酸铁锂产品价格要素约定计价公式,产品销售价格=碳酸锂成本+加工费(除锂盐以外的所有原材料、电费、人工、设备折旧等),产品销售价格主要受锂盐价格变化而变化,锂盐计价以上海有色网站月度均价报价为准,如果网站价格无法反映市场价格,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当时市场价格重新议定并书面达成一致。当未形成书面一致意见前,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协议双方对2026年产品销售商务条件已确定,2027年及以后商务条件双方另行约定。5代以上产品的商务条件双方另行约定。

  (二)补充披露公司目前是否拥有产品交付的技术、标准、质量等前提条件,为达预期所需要支出各项成本费用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1、关于公司在产品交付方面的技术、标准与质量能力,现说明如下:

  (1)技术及产品标准:公司于2025年6月完成对上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收购,该公司拥有铁锂生产技术自主知识产权。

  公司将上海某新能源公司的新技术与容百中央研究院的磷酸铁锂制备技术相结合,在贵州新仁量产线上已经成功制备出3代产品、4代产品和5代产品,当前3代产品可全面导入甲方使用;4代品已完成制备技术量产开发及应用开发;5代品量产各项指标内部测试达标,开始进入应用开发阶段。

  (2)量产质量能力:公司自2025年10月初即在贵州新仁的产线进行试生产,目前已经试生产了107个批次,结果显示产线运行稳定。相关客户审厂等验证工作正在进行。

  注:公司目前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第三代及第四代产品尚未实现规模化稳定量产,第五代产品仍处于开发阶段。后续公司磷酸铁锂产品可能存在产品开发和量产推进不及预期的风险。

  2、达预期所需要支出各项成本费用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2026年度持续投入4代产品的量产导入和5代品的客户应用开发,预计2026年全年研发投入1.2亿元,2027年度全年研发投入1.6亿元;2028年度全年研发投入2.4亿元。

  (三)补充披露协议约定的双方强制性义务及具体违约责任,如触发相关违约责任对公司预计影响。

  甲乙双方未依本协议规定履行任何强制性义务,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单项或单次人民币500万元(若多次或多项违约,则违约金将累加)。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害,无论本协议终止与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

  若发生上述违约,单次违约金为500万元,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不大。

  三、关于内幕交易防控

  请公司就本次协议签订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有无存在内幕交易情况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对外披露,同时提交内幕知情人名单备查。

  回复:

  在本次筹划签订重大合同的过程中,公司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同时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按照监管规则,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1、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最大程度减少了参与协议签订事项的人员数量,最大程度减少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2、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交易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3、公司持续提醒和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在上市公司披露内幕信息之前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4、公司已对本次合作洽谈的初步意向阶段直至公司《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披露之日(即2025年11月10日至2026年1月13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经自查,自本次协议意向阶段直至公司公告披露之日,有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入并卖出公司股票,公司磷酸铁锂业务总经理于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22日陆续买入公司股票22,974股,并于2025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29日陆续卖出22,974股;公司法务部总经理于2026年1月12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于1月13日卖出1,000股。截至《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披露之日,上述2名核查对象均不持有公司股票。除上述2名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查,磷酸铁锂业务总经理并非因为本次与宁德时代签订的重大合同事项买入的公司股票,而系对公司钠电业务看好买入的股票,在合同签订前约10天已全部卖出该股票。法务部总经理系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并于第二日上午开盘后、本次公告前及时卖出。

  5、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文件已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内幕交易核查。

  四、其他

  请公司全面自查并披露相关协议签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核实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夸大表述和广告宣传用语,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借大额合同进行股价炒作的动机。

  回复:

  针对日常经营销售合同,公司建立了分级授权审批制度,按不同金额设定权限逐级审批决定。其中,单笔销售合同金额大于5000万的销售合同,由业务承办人员发出合同审批单,事业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法务、财务、风控相关负责人审核,最终报总裁批准。经自查,本次协议由市场营销部门做出市场分析预测(销售价格、产品成本、订单需求),由事业部运营部门组织制造、采购等相关部门进行产销协同,法务、财务、风控等部门充分评估了协议的商业合理性、技术可行性、财务影响及潜在风险,并报总裁批准。本次协议的签署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临时公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进行了规范。其中,针对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事项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2、证券部编制临时公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本次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由公司铁锂事业部在协议拟定期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步报告了协议签批进度,公司证券部接到董事会秘书通知后编制了公告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组织临时公告披露工作,但是未报董事长签发。

  协议未约定采购金额,“1200亿元合同总金额”是公司估算得出,最终实际销售规模需根据实际订单签订时的原材料价格以及数量确定,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原公告对合同总金额表述不严谨。

  原公告对于本协议签订后可能产生的风险提示不够充分,部分用语不够规范,但不存在借大额合同进行股价炒作的动机,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的严谨性。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22026004号),因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误导性陈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1月19日

  重磅公告!A股公司斩获1200亿超级大单,消息公布当天,上交所就火速发来尖锐问询函!

  容百科技和电池巨头宁德时代签了个长期合作协议,说要卖很多很多磷酸铁锂电池材料,金额超过1200亿。消息公布当天,上交所就火速发来问询函,连珠炮似的提了很多尖锐问题。而就在前一天,公司刚发了业绩预告,显示去年整体是亏钱的。

  第一部分:容百科技自己说的“大好事”(公告编号:2026-002)

  签了啥?容百科技和宁德时代签了个长期供货框架协议。

  供多少?从2026年到2031年,预计向宁德时代供应305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值多少?总金额据说超过1200亿元人民币。

  为啥能签? 公司把自己一顿猛夸,说自己的技术是“革命性”的,流程短、成本低、环保、全球布局好,未来市场(动力和储能电池)空间巨大。

  有啥风险? 公告最后也提了几句风险,比如未来可能产能过剩、技术会落后、自己建厂可能跟不上、市场可能有变化等。

  解读: 公司发了个超级利好,告诉所有人:“我抱上宁王大腿了,未来6年订单不愁,要赚大钱了!”

  第二部分:上交所的“灵魂拷问”(公告编号:2026-003)

  公告发出几乎同时,上交所的问询函就到了,直接泼了几盆冷水,主要问这几个问题:

  “1200亿”是咋算出来的?我们看了合同原文,里面根本没写死总金额!你公司自己预测的305万吨和1200亿,依据是什么?这是不是有点“放卫星”?

  你产能跟得上吗? 你刚收购的工厂一年只能产6万吨,现在说要供305万吨,差着十万八千里。你钱够吗?建厂计划靠谱吗?你到底有没有能力交货?

  这合同有约束力吗? 合同里写的是“最终采购量以以后的小合同为准”,宁德时代只是“优先”用你的产品。这听起来不像是有强制购买义务的“死合同”啊?违约责任具体是啥?

  是不是在炒股价? 你去年还在亏钱(见第三部分),现在突然抛出个千亿大合同,用词夸张(如“革命性”“能源奇点”),有没有夸大宣传、哄抬股价的动机?

  有没有内幕交易? 签这么大的事,有没有人提前知道消息买股票?把知情人名单交出来查一查。

  解读: 交易所火眼金睛,直接指出:你这个合同水分很大!一没锁定价格,二没锁定数量,三你自己产能远远不够。别光画大饼,请回答实际问题,并且我们怀疑你可能在“忽悠”市场。

  第三部分:冰冷的现实(公告编号:2026-001)

  就在签“千亿大单”前一天,公司发布了2025年的业绩预告:

  2025年全年预计亏损:1.5亿到1.9亿元。

  唯一亮点是第四季度赚了大约3000万,实现了单季度扭亏。

  解读: 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是亏损的。这就像一个学生去年考试不及格,但突然宣布自己拿到了未来六年的“名校保送意向书”。保送能不能成另说,但眼下成绩不好是事实。

  总结:

  合同性质:这不是一个“一口价、照单全收”的刚性订单,而是一个长期的、指导性的合作框架。宁德时代只是承诺“优先考虑”用容百的货,具体每年买多少、按什么价格买,都得以后每年再谈。所以“1200亿”只是一个基于当前市场价的乐观估算,变数极大。

  核心矛盾:容百科技描绘了一个辉煌的未来,但当下的产能和资金实力与这个未来严重不匹配。要完成这个目标,它需要在未来几年投入巨资疯狂建厂,这本身就有巨大风险。

  监管态度:上交所对此非常警惕,直接发函质疑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是否存在炒作,并要求公司充分揭示风险。这说明在监管看来,这份公告可能对投资者有误导性。

  投资警示:对于投资者来说,不要被“1200亿”这个数字冲昏头脑。关键要看公司后续如何落实产能、合同如何执行、以及宁德时代实际下单的情况。结合公司目前还在亏损的状态,这份协议的利好是远期且不确定的,而风险是眼前且实在的。

  一句话总结:一个还在扭亏路上的公司,拿到了一份条款宽松的长期合作意向书。未来很美,但脚下的路坑坑洼洼,而且交警(交易所)已经过来查是否“危险驾驶”了。

  首份科创板2021年纪律处分决定书:“大嘴巴”高管泄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76 号

  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时任

  董事会秘书张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

  张媛,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1 年 5 月 27 日,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等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参加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举行的“2021 中期策略会”相关投资者交流会活动。投资者交流会活动由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主持,到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等外部参与方共 100 余家。

  交流会上,公司总裁助理兼正极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在做“关于高镍行业趋势及公司近期发展”主题报告时指出,公司下游需求旺盛,第二季度以来公司维持现有产能满产、已披露的新增产能陆续投产,公司第二季度、第三季度业绩超预期。在互动环节涉及前驱体产能规划话题时,公司前驱体事业部总经理回答称,公司前驱体业务板块经营状况发生好转,不仅多晶前驱体销量显著增长,而且单晶前驱体出货量也已经达到 500 吨左右。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补充说明表示,今年开始公司前驱体业务迅速上产量,从第一季度开始扭亏为盈,第二季度将会显著盈利,下半年前驱体业务盈利会达到更好状态。本次交流会活动引起媒体广泛报道和转载,市场关注度较高。公司股票价格于 5 月 28 日上涨 19.99%,于 5 月 31 日上涨 18.94%并触及异常波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的产能建设进展、实际投产及产量情况,属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要经营性信息,对于投资者明确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期具有直接影响。同时,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属于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核心信息。上述相关信息应当由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但是,公司有关人员在小范围的投资者交流会上透露有关产能建设、实际投产及产量等重大信息,并做出公司主要业务未来业绩超预期的预测,公司股票价格随后发生异常波动。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息披露公平性要求,影响恶劣。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是本次信息披露不公平事件的主要参与人、实施者,对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和公司投资者交流会现场主持人,未能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内部管理工作,在重大信息对外发布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导致相关重要事项在未公告的情形下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对外发布,对公司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1.1 条、第5.1.2 条、第 5.1.6条、第 5.4.3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5.1.6条、第 5.4.3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称,其不是本次事件中“业绩超预期”等主要敏感信息的披露人,仅对公司前驱体等局部业务业绩作了欠审慎的评述和分析,发言的主旨是对行业趋势、格局和公司地位进行分析,并非有意披露公司该部分业务的业绩或进行业绩预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事前对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合规性要求、事中及时提醒张媛适当控制报告人的信息披露尺度及注意发言时间、事后积极主动并亲自布置检讨、纠正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其对相关事件仅负有领导(间接的)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称,在本次交流会活动中未披露欠公平性的敏感信息,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实施信息披露不公平事件的情况,属于较轻微的过失性错误。其事前对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合规性要求、事中未直接阐述有违信息披露原则的重大信息、事后积极配合监管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在交流活动中直接透露表示,今年开始公司前驱体业务迅速上产量,从第一季度开始扭亏为盈,第二季度将会显著盈利,下半年前驱体业务盈利会达到更好状态。而前驱体业务是公司两大核心业务之一,受到投资者高度关注。白厚善透露的上述信息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应当由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所称其不是本次活动中主要敏感信息披露人,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理由。

  二是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负责人,应当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内部管理工作,在重大信息对外发布过程中应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同时,作为本次交流会活动的主持人,张媛理应及时提醒和阻止相关信息披露不公平行为的发生,但其疏于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基本职责,对公司多名工作人员在小范围投资者交流会上透露重大敏感信息这一信息披露不公平行为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提出的其未在本次交流会活动中直接披露敏感信息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三是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注意义务,应当勤勉尽责,不能以无主观故意、缺乏信息披露经验作为减免责任的理由。

  四是有关责任人称其事前对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合规性要求、事中及时提醒、事后配合监管机构工作、发布异动及风险提示公告、回复问询函内容等,均属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尽职责,不能成为减免责任的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白厚善、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勤勉尽责,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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