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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族信托的三个角色:受托人、受益人和委托人,详细解读家族信托
发布时间:2026-01-21

  很多高净值人士对设立家族信托会并不了解,实际上4000多年前的埃及,已经出现了原始的信托行为。

  公元前2548年的古埃及人留下的一份遗嘱,指定由妻子继承财产,由子女做受益人,还为子女指定了监护人。

  用现代信托的思维来看,遗嘱人就是信托的委托人,他的妻子就是受托人,他的子女是信托的受益人,监护人是信托的监察人,他的遗产就是信托财产。

  现代信托的起源大致经历了这样的过程:

  (一)古罗马时期的遗赠信托(Fidei commissum)制度;

  (二)古日耳曼法的中介受托人(Salmann)制度;

  (三)伊斯兰法的瓦克夫(Wakf)制度;

  (四)英国的用益(Use)制度(现代信托的起源);

  中世纪的英国,为了规避长子继承制和《没收条例》特地创造了用益制度。

  TIPS:

  ①继承制是只有长子能继承士地,并且需缴纳大量继承税;

  ②《没收条例》是未经君主同意,土地保有人不得将土地赠送给教会,否则被没收;

  在用益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可以把土地转让给信任的人,委托他们管理土地,将土地收益交给土地所有者指定的人,比如并不具有继承权的亲属或教会,本质是对土地的间接遗赠,这是最初的信托关系。

  16世纪的英国颁布了《用益法》,从此之后的用益制度开始向信托制度过渡。

  17世纪之后,资本主义经济迅猛发展,土地对经济的重要性降低,由《用益法》导致的三项用益例外:①动产和准不动产用益;②积极用益;③双层用益发展为信托制度,并在19世纪形成了民事信托制度。

  信托制度获得更大发展却是在美国,19世纪初信托开始在美国兴起,由于美国的经济规模更庞大,所以美国人扩大了信托用途,把它从无偿管理财产,变为有偿的管理性、投资性制度,形成了营业信托或商事信托,能够用于证券投资、公司管理、公益兹善等领域。

  信托的诞生就是为了转移和管理财产,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富裕家廷就发现了信托的优势,设立了最早的家族信托,包括著名的如洛克菲勒家族,都通过设立家族信托传承庞大的财富。

  20世纪初,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中国,但随后因各种原因被中断,直到1979年,荣毅仁先生创办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集团的前身),标志着信托业的经营开始恢复。

  但当时的信托作用是对外融资为主,此后信托业经过六次大规模整顿,尤其是2002年7月18日生效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信托业确立了“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架构。

  由于信托业在我国最初是融资渠道,所以大家仍然认为信托主要的功能是投融资,对它的财富保护和传承功能了解很少。

  《信托法》的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①一笔钱:财产权,把钱放进信托,这笔钱就成为了“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是围绕这笔钱展开的;

  ②两件事:第一件事是委托人把钱交给受托人;第二件事是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这笔钱;这两件事是这笔钱的流动过程:从委托人的账户转移给受托人,再从受托人的账户转移给受益人;

  ③三个人:信托关系的三个主体;

  A、委托人:出钱的人;

  B、受托人:管理、处分这笔钱的人,一般是信托公司;

  C、受益人:最终从信托公司拿到钱的人。

  除了这三个人,有些家族信托还有“监察人”,或者“保护人”,这类角色不是家族信托的主体,也可以不设置。

  看似只是把钱从自己的口袋,转移到信托公司的口袋,有什么作用呢?家族信托具有两大功能:

  ①他益信托(委托人不是唯一的受益人)具有财产转移的功能,把家族信托当作精心设计的礼物,如果委托人想把土地赠与给受益人,但受到法规限制无法实现这个心愿,可以通过受托人来实现,这和中世纪的信托安排本质是一样的:想给重要的人留下利益,但无法通过简单的转让财产权实现,或者转让财产权需要缴纳高昂的税务成本,因此需要信托这项制度帮助自己完成心愿;

  ②第二大制度功能是财产管理:受托人是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公司,委托人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能力打理财产时,把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可以实现财富管理的功能,同时还可以能隔离风险、保护财富。

  家族信托不是法定的信托类型,而是对特定信托类型的通俗称谓,家族信托的架构和原理与普通信托是一致的。

  家族信托就是某个家族成员作为委托人,将家族财富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管理、处分,并分配给家族成员的信托。

  2018年,原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首次对家族信托下了定义: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作为信托的独特类型,有区别于其他信托的法律特征:

  1、私益信托

  家族信托主要是私益信托,按照信托目的性质,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为社会公众谋求利益,促进和发展公益事业,如扶贫、教育、环保等目的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为了特定个人的私人利益设立的信托属于私益信托。

  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作为家族财富的创造者、所有者,设立信托的目的一般是“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所以家族信托属于私益信托。

  但更多的家族开始重视家族文化理念和价值观的提炼,期望通过参与公益事业使家族发挥更大的社会影响力,于是将家族信托与公益信托结合,实现精神传承的更高要求。

  2、他益信托

  按照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主体,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委托人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属于自益信托;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属于他益信托。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3、信托目的多样性

  家族信托的目的具有多样性,兼具财产与事务管理的双重功能,比如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等。

  以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所以,家族信托不以理财功能为主,而是财富的保障、传承、家族事务的治理。

  4、信托条款定制化

  家族信托的条款可以定制化,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信托目的设计,满足委托人的个性化需求,保证家族信托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的灵活性。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是指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及家族事务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

  《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论上讲,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自然人,但实操中,受托人通常是信托机构,最常见的是信托公司。

  1.家族信托中,受托人的法律特征

  ①管理标的既包括家族财产,也包括家族事务

  《通知》规定,家族信托提供的服务包括“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除了要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还需要参与管理委托人的家族事务,包括资产配置、家族治理等。

  ②权利和义务需要信托文件进行特别约定

  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信托文件具有定制化特点。所以,受托人具体应该承担的义务、拥有的权利,除了《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外,需要由信托文件特别约定。

  2.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权利

  ①按照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出于信任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希望受托人能够对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因此,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是受托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这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要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比如信托财产的管理范围、管理方式,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分配份额。因此,受托人必须按照约定来行使权利,以免产生纠纷。

  ②根据约定取得报酬和优先受偿的权利

  《信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信托法》对受托人是否取得报酬无强制性规定,而是由信托当事人协商来确定。如果信托文件约定受托人可以取得报酬,受托人有权依约定取得报酬。若信托文件事先未对此进行约定,受托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在信托文件中进行补充约定,以获得取得报酬的权利。

  《信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如果信托当事人对受托人报酬问题,既未事先约定,又无补充约定,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及产生的债务,应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受托人取得报酬和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受到制约。

  如果受托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在未对信托财产恢复原状或给予补偿前,无权要求获得报酬;

  如果受托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自己的固有财产受损,其受到的损失由其固有财产承担,不得用信托财产补偿。

  ③辞任权

  受托人有辞任的权利,但这项权利有两点限制:

  ①《信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受托人辞任必须获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同意,不是自己想辞就能辞的。

  ②《信托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即便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辞任,受托人也需要一直履行受托义务,直至选出新的受托人。

  3.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家族信托中的受托人义务有两个:①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的义务,称为法定义务;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约定义务,体现在信托文件的约定上。

  《信托法》第四章第二节,对受托人的义务做了详尽规定:

  ①忠实义务

  《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全面遵守信托文件的内容,并为受益人谋利,这是其获取报酬的前提。

  任何时候,受托人都应将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受益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避免自身利益与信托利益冲突。

  ②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根据民法原理,谨慎义务的标准从低到高依次是:普通人的谨慎义务、同等谨慎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受托人的谨慎义务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相近。

  受托人是否尽到谨慎义务,是判断其是否应该以自身固有财产补偿受损的信托财产的标准。

  ③受托人应保证信托财产独立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必须相互独立,《信托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最大的担心是信托财产被受托人非法侵占,《信托法》严格规定了受托人必须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维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④受托人的保密义务

  《信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保密性是家族信托区别于其他财富管理工具的最大特点之一,受托人对家族信托的所有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在信托实操中,信托公司会和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书,并有严格的保密规定,以此保护委托人的信息。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是在家族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人。《信托法》第四十三条:“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所以,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数量不受限制。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朋友或员工,甚至是委托人指定的任何人,但现实中,为规避洗钱、利益输送风险,受益人必须与委托人具有亲属关系(直系或旁系、血亲或姻亲)。

  1.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法律特征

  ①委托人不能是家族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家族信托属于他益信托,委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如果委托人是唯一的受益人,家族信托就成为自益信托,没有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不能隔离委托人的各项风险,无法实现财富的保护和传承。

  ②受益人范围广泛

  受益人主要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包括未出生的后代,委托人的员工、法人、组织或慈善机构也可以是受益人。

  《信托法》第四十三条:“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③受益人的受益权受信托条款的约束

  信托文件对受益人设立针对性的受益条款,比如受益比例的约定、防挥霍条款、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或不得偿债。

  ④受益人必须是确定的

  《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信托文件应载明受益人是谁,除了受益人是委托人未出生的后代,信托合同成立时受益人可以不存在,但要通过信托文件描述来确定。

  除公益信托,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必须能确定,家族信托才有效。

  2.家族信托中,受益人的权利

  ①信托受益权

  《信托法》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信托受益权是基于信托行为所产生的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是受益人最重要的权利,信托生效时,受益人即取得该权利。

  信托利益是信托受益权的核心,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给付信托利益的请求权。

  信托受益权中最主要的两大权利:收益受益权、本金受益权。

  收益受益权: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

  本金受益权:信托终止时,受益人获得信托财产本金的权利。

  本金不仅包括设立时的信托财产,还包括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未分配给受益人,但归入信托财产的财产。

  《信托法》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终止时,受益人享有获得信托财产本金的权利。

  ②受益权的放弃

  《信托法》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其他受益人;(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受益权是财产权,受益人可以放弃,但必须明确作出放弃的表示。

  如果全体受益人都放弃受益权,信托目的就无法实现,信托自然终止,信托文件未规定的信托财产,属于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如果部分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导致信托目的未实现,信托应当存续,并为放弃的受益权确定权利人。

  ③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信托法》第四十八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如果信托文件明确规定受益权不能转让和继承,受益人就不能行使该权利,现实中的委托人一般会限制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④其他权利

  《信托法》第四十九条:“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受益人和委托人拥有相同的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权、撤销权和赔偿请求权、解任权和辞任同意权。如果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委托人与受益人意见不一致,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益人不承担法定义务,但信托文件会将受益人是否达到某标准,或尽到某项义务作为获得信托利益的条件,达到激励或限制受益人的作用。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

  作为掌握家族财产所有权的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把合法财产,或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

  1.谁做委托人?

  ①《信托法》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②《信托法》第十五条:“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③委托人可以不是合格投资者,但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或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有些受托人可以接受300万现金和700万寿险保额)。

  2.委托人的权利有哪些?

  ①对受托人的选择权

  委托人有选择受托人和指定受益人的权利,有权选择信托机构处理信托事务;

  委托人有权指定受益人,也可以指定自己做受益人,但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

  如有需要,委托人也可以选择监察人来监督受托人,就像《西红市首富》中二爷扮演的角色。

  ②对家族信托的知情权

  委托人有知悉、获取家族信托信息的权利。

  《信托法》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知情权分为两部分:

  A、委托人想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时,可以要求受托人进行说明;

  B、委托人也可以亲自查阅信托账目和信托文件,来了解家族信托运行的相关情况。可以通过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行使。

  ③管理信托财产方法的调整权

  《信托法》第二十一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是根据当时的经济环境和家族情况来确定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如果经济环境或家族情况发生变化必然会对家族信托产生影响。

  因此,家族信托并非设立后就不能更改,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保证信托目的实现。

  ④撤销权和赔偿请求权

  《信托法》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受托人负有信义和谨慎义务,以此保证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完全避免受托人因违背义务,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可能,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财产,委托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处分的行为,或要求受托人赔偿。

  但委托人不能随意行使撤销权,只有在确定财产确实遭遇损失,或信托财产的处理违反信托目的时,才可以这样做。

  行使撤销权也有时限要求: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超过此时限,撤销权归于消灭。

  ⑤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和辞任的同意权

  《信托法》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是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违背信义义务或能力不足,委托人可以解任受托人。

  只有信托文件约定了该权利,委托人才可以行使解任权,否则只能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决是否解任受托人。

  《信托法》第三十八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所以,委托人有同意受托人辞任的权利。

  ⑥其他权利

  在合法的前提下,委托人还可以约定更改受益人和受益份额、参与信托财产管理、撤销信托。

  3.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①交付信托财产的义务

  如果委托人不把承诺的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家族信托就无法运行。

  《信托法》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财产,可以是现金、股票、房产,也可以是保险金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必须满足“确定”、“合法所有”这两个条件。

  但某些财产需要办理信托登记,否则不产生效力。《信托法》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②对受托人支付报酬及补偿的义务

  《信托法》第三十五条“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受托人如果以自身固有财产预先垫付相关费用,委托人应予补偿,否则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依照约定补充家族信托财产的义务

  如果没有实现信托目的导致信托财产减少,或者因为市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受损,从而无法实现信托目的,委托人有义务按照约定补充信托财产。

  ④其他义务

  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约定委托人的其他义务,比如参与信托财产管理的义务。

  来源:聖雷米國際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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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提纲

  第一讲:家族代际传承底层逻辑--解码“人、财、业”传承的核心矛盾与破局之道

  深度剖析“治人”的逻辑,为“治财”奠定坚实基础

  (时间:1月31日周六上午9:00-12:00)

  ·主讲嘉宾:李女士,香港连城信托总经理,中港家族律师协会理事,原平安信托家族信托及家族办公室董事总经理,具有20年银行及信托从业经验,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平安信托等机构。作为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开创者,2012年在平安信托期间设立行业首单家族信托,并陆续完成纯公益信托、股权信托、保险金信托、慈善信托等创新项目。还参与行业标准化建设项目,推动《家族事务管理咨询师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一、导引:传承的本质与核心矛盾

  二、现状洞察:家族代际关系的底层逻辑

  1、中国社会代际关系演进

  2、家族及企业权威更替博弈

  三、诊断:代际矛盾的根源与困境

  1、家族代际诊断双维度之结构性困境

  2、家族代际诊断双维度之心理性根源

  3、家族代际传承动力三角模型运用:“权力-情感-责任”

  四、破局:从动力僵局到制度化解决方案

  1、“治人”+“治财”

  2、破局工具一:建立家族治理体系-从“人治“到”法治“

  ·家族理事会、家族宪章、家族传承工具

  3、破局工具二:设计权力交接路线图

  ·动态视角下的家企发展阶段及代际矛盾

  ·权力交接四阶段及制度化“扶上马“

  4、破局工具三:实施接班人培养计划

  ·塑造而非筛选:通过从小浸润、外部历练和导师制度三大路径

  五、案例:代际动力与传承的核心逻辑

  1、成功案例:洛克菲勒瀑布理论、许爱周与李兆基家族等

  2、失败案例:铺王邓氏家族、天津国氏家族、梅艳芳家族等

  3、承上启下:许家印案例

  六、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跨境家企传承的架构设计、工具组合运用与旗舰案例复盘实战

  系统讲解“治财”的工具,并通过复杂案例展示“人财结合”的落地实践

  (时间:1月31日周六下午13:30-16:30)

  ·主讲嘉宾:李女士,香港连城信托总经理,中港家族律师协会理事,原平安信托家族信托及家族办公室董事总经理。

  一、跨境综合传承核心认知

  1.大背景:全球透明化与双轨协同

  2.重点关注:法律合规(遗嘱自由、强制继承权)、税务合规(CRS、遗产税)、资产隔离与所有权设计等

  3.“法律土壤”:主要法域传承环境对比

  4.CRS与FATCA

  5.税务居民身份判定

  6.传承规划方向:家族传承、风险隔离、税务筹划、资产管理、慈善公益

  二、传承工具图谱

  1.工具全景图:“从单兵武器到系统作战”金字塔图。

  2.分工具详解:遗嘱、赠与、保险、信托(核心功能与三权分离)、基金会、家族办公室

  3.工具对决:境内vs境外

  三、实战架构设计

  1.场景一:境内基础传承

  2.场景二:跨境核心传承:“信托+保险+BVI”复合架构

  (BVI公司的风险隔离、信托的所有权集中、保险的流动性、或有基金会价值观承载)

  3.场景三:跨境上市+传承协同:红筹架构与家族信托嵌合图、关键操作

  (37号文、设立时机)

  4.场景四:身份规划+业务出海:架构图及协同逻辑讲解

  四、旗舰案例解析

  1.工具嵌入:《传承架构决策导航图》

  (四象限矩阵:按资产布局与需求重心定位战略)

  2.旗舰案例一:L总——上市公司实控人

  (家族治理、代际接班与元老安排、香港单一家办、离岸信托、香港家办、红筹架构等综合解决方案)

  3.旗舰案例二:杨女士——从合规到守护

  (CRS申报、风险隔离、出海与传承顶层架构设立、税务居民身份规划等)

  4.旗舰案例三:宏安地产---境外保险+离岸信托+红筹架构的精典运用

  五、成功传承建议与行动步骤

  六、答疑与交流

  破冰介绍及项目资源交流会

  (时间:1月31日周六下午16:30-17:30)

  学员介绍破冰、强化彼此认知、实现合作共赢

  环节一:所有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1V1针对性交流

  第三讲:传承视角下的家族财富系统规划实务、联合家族办公室的运营实务

  (时间:2月1日周日上午9:00-11:00)

  ·主讲嘉宾:程先生,新财道深圳家族办公室CEO。长期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等工作,参与设计了多个高净值客户的家族信托方案、家族财富传承规划综合解决方案,在家族办公室运营及业务落地方面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家族财富管理的四大目标

  二、家族财富管理的十大工具

  三、目标统筹下的家族财富系统规划实务

  四、联合家族办公室的运营实务

  五、答疑与交流

  第四讲:境外信托工具的应用及案例分享

  (时间:2月1日周日上午11:00-12:00)

  ·主讲嘉宾:黄先生,跨境高客与家办业务负责人,曾在国内公募基金、外资银行(香港)等任职,面向高净值个人和企业有丰富的境内和境外财富保护传承工具运用经验、资产管理和配置能力。

  一、境外信托的业务考量

  (一)信托结构及考虑因素

  (二)个人和企业开展跨境业务的考虑

  二、特殊信托类型的用途

  (一)拟上市公司于开曼设立的STAR信托

  (二)BVI的VISTA信托

  三、在高税收管辖区域的信托工具规划

  (一)美国Foreign Grantor Trust外国人委托信托

  (二)加拿大Granny Trust祖母信托

  (三)英国税务居民而设的信托

  (四)中国居民设立海外信托的需求

  四、市场常关注的新加坡和香港家族办公室的架构设计

  (一)新加坡家族办公室GIP,13O,13U,13D

  (二)香港家族办公室FIHV结构

  五、市场关注的一些境外信托案例分析

  六、答疑与交流

  第五讲:家族资产的安全保护架构、实践案例与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践心得

  (时间:2月1日周日下午13:30-16:30)

  ·主讲嘉宾:胡先生,荣耀家族办公室董事长,中国家办标准研究院专家顾问、国际资产规划师、国际寿险架构师,长期服务高净值家庭与企业,在家族二代接班培养、财富传承战略规划等方面经验丰富,曾为多家知名上市公司实控人提供传承规划。

  一、核心理念:为什么需要家族资产保护架构?

  (一)常见风险揭示:债务风险、婚姻变动、继承纠纷、经营风险等

  (二)核心目标:资产隔离、风险规避、代际传承、税务优化

  二、关键工具:如何构建保护架构?

  (一)法律工具

  (二)金融与保险工具

  (三)股权架构设计

  三、全球税务透明化(CRS)下的资产保护架构探讨

  四、实际案例分享

  五、中国式家族办公室的实践与心得总结

  六、答疑与交流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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