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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培伦、孙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1-08

  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培伦、孙华林:

  经查,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港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25年5月至6月,龙港股份子公司山东道恩精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恩精工)与其关联方道恩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80万元。公司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2025年5月13日,道恩精工签订总额为3亿元的长期银行借款合同,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陈培伦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华林作为董事会秘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培伦、孙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众公司利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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