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 文章详细
“驶向未来的关键界点:面向高级别自动驾驶落地的法治需求与天津实践”专题研讨会举行
发布时间:2026-02-02

  为回应高级别自动驾驶规模化落地对法律制度供给提出的新要求,助力推动技术创新与法治建设协同发展,1月23日,“驶向未来的关键界点:面向高级别自动驾驶落地的法治需求与天津实践”专题研讨会在天津举行。会议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共同主办,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承办。本次会议由盛廷学术基金支持。与会专家在天津大学法学院围绕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试点落地中的立法、监管、责任与数据治理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开幕式上,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管虹在致辞中围绕高校法学研究与国家科技战略的衔接展开发言,提出高级别自动驾驶已成为检验法治回应能力的重要场景,高校应主动参与制度设计与规则建构,为地方立法和实践提供稳定的理论支撑。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毛昊从科技法治与产业发展的互动关系出发,强调自动驾驶并非单一技术问题,而是涉及公共安全、产业政策与责任配置的系统工程,亟须通过跨学科研究推动法治体系与技术进步同步演进。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数据资产部主任李永卓结合法律服务与产业实践经验,提出自动驾驶正在加速催生新的数据治理和合规需求,法律专业力量应在保障安全底线的同时,积极探索支持产业创新的制度路径。

  专题讨论一“地方立法与试点治理”中,天津市人大立法研究所研究员张宜云系统介绍了《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的立法思路和重点内容,强调该条例立足促进型立法,以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围绕技术创新和产业生态培育、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应用活动规则、支持保障措施等进行系统规定,以法治方式促进各类产业要素向天津集聚,为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应在条例指引下,加快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文件,确保条例全面有效实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围绕北京市自动驾驶立法实践,梳理了产品准入、道路通行和责任划分中的核心制度创新,提出地方立法应尽可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

  来自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数据管理和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河北区有关部门的代表结合各自职责,介绍了智能网联汽车和高级别自动驾驶试点推进中的制度实践与现实关切。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汽车工业处副处长宋瑞围绕产业发展和试点推进情况发言,强调在安全可控前提下稳步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网信办副主任周里智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开放管理角度提出,应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路线的道路进行安全评估,为试点场景上路行驶提供有序环境;天津市公安局交管总队法制支队一级警长鲍永亮聚焦交通安全与执法实践,提出亟须明确不同自动驾驶等级下的人车责任边界;天津市数据局数据资源处干部李云龙围绕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服务管理平台与数据合规利用问题发言,强调要充分发挥数据要素赋能作用,服务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天津市司法局一处干部马思萌从法治保障角度提出,应加强法规实施评估和制度衔接,确保相关政策规则平稳落地;天津市河北区数据局数据和信息化科副科长邹兴裕结合区级数据治理实践,介绍了自动驾驶相关数据在基层管理中的应用探索,提出应通过强化市区协同和细化操作规范,提升数据治理的可执行性。

  专题讨论二“产业实践与制度需求”重点围绕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现状与制度回应展开交流。中汽中心政策研究中心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部高级总监申杨柳结合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估与政策研究实践,系统介绍了高级别自动驾驶在测试验证、准入管理和规模化应用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应通过完善技术标准与制度规则的衔接,推动试点经验向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和制度成果转化。

  百度自动驾驶安全与政策首席专家吴琼结合法规研究与一线实践,系统分析了高级别自动驾驶从测试走向规模化应用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风险点,强调应通过明确技术验证、试点示范与产品准入不同阶段的运行边界和责任分担机制,为技术创新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与会企业专家还结合具体实践,围绕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中的合规挑战与现实需求展开深入交流,提出当前制度设计亟须进一步细化,以增强产业发展的确定性和安全性。

  在专题讨论三“责任配置与数据治理”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莹聚焦自动驾驶安全与责任问题,强调需构建与技术风险特征相匹配的责任分配机制,推动侵权责任规则的适度调整。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妍围绕行政机关获取企业自动驾驶数据的边界问题发言,提出应通过明确授权条件和使用目的,防止公共权力对企业数据权益的不当侵入。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宁从人机共驾视角分析L3级自动驾驶中安全员的注意义务,提出责任判断应精准区分系统控制状态与人工介入情形,避免模糊归责。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李永卓从数据合规与产业发展的双重视角,探讨自动驾驶场景下隐私保护与数据价值利用的平衡路径,提出制度设计应兼顾安全底线与数据要素配置效率。

  闭幕式上,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会长吕凯提出,高级别自动驾驶对传统法治体系提出了结构性挑战,应以地方试点为基础,推动规则在实践中不断校准和完善,形成兼顾安全与发展的治理模式。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富成提出,中国在自动驾驶领域具备原始创新力,稳居全球创新第一梯队。这一具有颠覆性创新特征的中国原生新质生产力正以可见可感的节奏加速形成。法治必须在其中发挥好保障和促进产业加快成熟、竞争力加快形成的作用,而不能甘于“慢半拍”“等一等”。自动驾驶产业具有制度密集的基本特征。为此,主管部门要与有条件的地方协同联动,积极推动授权改革,把现行的道路交通和车辆营运法律制度“先撕开一个小口子”,随技术产业成熟直至最终完全替代。因此,自动驾驶离开制度保障无法推动技术迭代、形成产业闭环,需要提供全周期的高质量制度供给、法治保障。天津出台实施了自动驾驶的地方性法规,解决了“要不要”这个产业、“有没有”法治保障的问题。下一步,还要解决法治保障“好不好”的问题,以高质量法治打造产业发展高地、招商引资品牌。可以考虑建立推动条例有效实施的长效机制和各方参与的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加快完善适配本地化自动驾驶产业链的配套制度并动态更新。建议天津采取单边协同、主动对标方式,与先进地区实现自动驾驶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确保促进自动驾驶发展和治理的本地化制度始终处于全国最先进水平,为打造自动驾驶产业高地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

  据悉,研讨会会前,与会专家赴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围绕自动驾驶测试、运行和监管等情况进行现场交流。会议所凝聚的产业关切与制度议题,将在后续论坛和系列研究中持续深化,进一步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议。(法治网 赵子贺)

  编辑:武卓立

上一篇:
一年新增近百亿元济源进出口破500亿元
下一篇:
中铝资本:告别“旧角色”重塑“新引擎”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