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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汇总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8

  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

  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5〕87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投资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三峡集团山东分公司、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中广核新能源山东公司:

  为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576号)等文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25年12月12日

  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山东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5〕57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零售市场】本实施细则零售市场,是指售电公司(含虚拟电厂,下同)和电力用户(即零售用户,以户号为统计单元,下同)自主开展交易,协商确定电量、电价、曲线等交易条款的市场环节。

  第三条 【零售合同】本实施细则零售合同,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标准化零售套餐交易或双边协商零售交易方式,签订的明确电量、电价、电费等权责的合同统称。

  第四条 【风险防控】本实施细则风险防控,是指通过支持用户自愿选择封顶价格、建立价格预警机制、主动公开价格信息等方式,防范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维护终端用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交易中心职责】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规范主体账号及注册信息管理,对账号实名信息与主体法人信息一致性、联系人信息唯一性等开展定期核验〔例如,在零售合同签约确认、《零售交易合同签约知情书》(附件)上传等环节加入人脸识别等检验方式〕,按要求开展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监测及处理工作等。

  第六条 【零售用户义务】零售用户应具有风险意识,在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法人实名认证,及时维护授权联系人信息,确保注册信息完整准确,进行意愿认证后再参与零售市场交易。要妥善保管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登录账号、密码及电子签章等,不得随意泄露或交由他人代为操作。

  第七条 【售电公司义务】售电公司要根据《价格法》《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主动披露零售套餐信息,依法保障零售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零售套餐管理和价格封顶机制

  第八条 【零售套餐比价】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应具有零售套餐比价功能。零售用户可通过填写签约周期、分时用电比例等要素,得到按用户用电曲线自动生成的零售套餐估算价格,并按照估算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展示。

  支持第三方依托交易中心公开信息,开发更贴合中小用户体验的零售套餐比价小程序,协助中小用户高效完成套餐比价与筛选。

  第九条 【零售套餐公开】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按《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等规定披露零售套餐信息。其中,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公示标准化零售套餐时,应同步公开零售套餐的签约用户数量及历史电量,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第十条 【零售套餐管理】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按照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签订的标准化零售套餐签约电量,对其双边协商零售签约电量实行动态比例管理。售电公司标准化零售套餐交易签约电量,暂作为其双边协商零售交易签约电量上限。上一自然年度用电量0.5亿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交易单元),其用电量不纳入动态比例管理电量统计。

  第十一条 【设置封顶选项】现阶段,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在全部各类型零售套餐中,设置零售用户价格封顶选项(初始值为用户勾选执行)。零售用户签订零售套餐时,可对是否执行价格封顶条款进行自主选择。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勾选执行情况对零售用户的电能量电费及套餐偏差考核费用(不含绿证部分结算费用)进行封顶计算。

  第十二条 【封顶价格构成】零售用户封顶价格,主要包括电能量参考价格、封顶价格上浮数值以及市场运行费用、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均价。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为当月零售用户封顶价格;

   为零售用户当月电能量参考价格;

   为封顶价格上浮数值;

   为当月运行成本类市场运行费用分摊均价;

   为当月市场偏差类市场运行费用分摊均价;

   为当月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均价。

  第十三条 【电能量参考价格】零售用户电能量参考价格,按照零售市场当月每天每小时参考价格与零售用户对应时段用电量加权平均计算形成,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为当月i日t时段零售市场参考价格;

   为零售用户当月i日t时段实际用电量。

  第十四条 【零售市场参考价格】零售市场当月每天每小时参考价格(即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的),根据当月用户侧(仅包括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类聚合单元,下同)中长期、现货市场量价信息计算形成。计算公式如下:

   为当月i日t时段零售市场参考价格;

   为当月i日t时段实时市场统一结算点电价;

   为当月i日中长期合约电费平均价格;

  其中:

   为当月用户侧i日t时段中长期净合约电量;

   为当月用户侧i日t时段中长期合约加权均价;

   为当月用户侧i日t时段中长期结算参考点实时电价按照中长期合约电量的加权平均值;

   为当月用户侧i日t时段实际用电量。

  K为折算系数,现阶段K值取1;如一定时期内山东电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价格未实现有效收敛,K值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其中:

   为当月中长期市场与实时市场的平均差价,由按照市场规则计算的当月用户侧省内中长期合约电费与中长期净合约电量的比值确定;

   P

  门槛

  为用户侧中长期、现货价格收敛门槛值,P门槛需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具体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为当月用户侧结算电量(不含跨月调整电量);

  

  Q

  

  中长期

  为当月用户侧中长期净合约电量;

  R2为用户侧中长期电量占比允许下限系数。

  第十五条 【封顶价格上浮数值】封顶价格上浮数值暂设为0.006元/千瓦时(含税),根据市场运营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运行成本类及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运行成本类费用及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均价,是指用户侧当月运行成本类市场运行费用及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均价。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为当月运行成本类市场运行费用分摊均价;

   为当月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类聚合单元承担的总运行成本类市场运行费用;

   为当月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类聚合单元日清分时电量总和;

   为当月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均价;

   为当月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类聚合单元承担的总辅助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市场偏差类费用分摊】市场偏差类费用分摊均价,是指用户侧当月市场偏差类市场运行费用分摊均价,现阶段取值为0。市场偏差类费用分摊均价需启用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相应结算流程时间节点可顺序延后:

   为当月市场偏差类市场运行费用分摊均价;

   为当月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类聚合单元承担的总市场偏差类市场运行费用;

   为当月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类聚合单元日清分时电量总和;

  X

  数量

  % 为当月市场偏差类市场运行费用大于0的用户侧主体数量占当月用户侧主体实际结算总数量的比例;

  X

  电量

  % 为当月市场偏差类市场运行费用大于0的用户侧结算电量占当月全市场用户侧实际结算电量(均不含跨月调整电量)的比例;

  X

  门槛

  % 为市场偏差类费用分摊均价启动门槛比例,需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具体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封顶电费计算公式】零售用户封顶结算电费,是指零售用户封顶价格与用户当月结算电量(不含跨月退补电量)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为零售用户封顶结算电费;

   为零售用户当月结算电量(不含跨月退补电量)。

  第十九条 【封顶电费计算主体】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按月按用电户号计算封顶价格及封顶结算电费,按照零售用户套餐信息、计量数据等信息,按用电户号计算零售用户套餐结算费用(仅含电能量电费及套餐偏差考核费用,不含绿证部分结算费用)。

  第二十条 【封顶电费结算方式】选择执行价格封顶机制的零售用户,按用电户号计算的当月零售套餐结算费用(仅含电能量电费及套餐偏差考核费用,不含绿证部分结算费用)超过封顶机制结算电费时,按照封顶机制结算电费;不超过时,按照套餐约定方式结算电费。

  第二十一条 【其他用户电费结算方式】未选择执行价格封顶机制的零售用户,按照零售套餐约定方式结算电费。

  第二十二条 【零售价格传导机制】市场条件具备后,为实现价格信号高效传导,构建规范和透明的交易体系,建立与现货价格联动的零售价格传导机制,售电公司应至少提供固定价格套餐、分时价格套餐与现货价格全额联动三类套餐,并同时在套餐中明确收益上限和超额收益部分分成比例,由用户自行选择,政府部门不再单独制定封顶价格机制。

  第三章 价格预警机制

  第二十三条 【预警机制】建立零售套餐价格预警机制,在电力零售市场通过设置价格预警阈值、市场价格监测等方式,及时发现、处置价格异常情形,防范市场价格风险。

  第二十四条 【预警阈值】在零售套餐签订、零售合同执行的不同阶段,设置不同标准的价格预警阈值。价格预警阈值作为市场参数,由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计算并按程序发布。

  第二十五条 【价格监测】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定期监测零售套餐价格(含已签约的多年期零售套餐价格),以及零售用户价格封顶选项勾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价格预警】当出现零售套餐价格超预警阈值、零售用户未选择价格封顶选项等价格异常情况时,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交易平台弹窗、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对用户进行提醒,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预警响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开展价格异常应对工作。

  各地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负责向预警用户发放《零售交易合同签约知情书》,告知零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涉嫌价格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第二十八条 【预警处置】零售用户未选择价格封顶选项时,将进入48小时冷静期,冷静期内零售合同不可签章,可重新选择套餐。(冷静期内用户重新选择执行价格封顶选项的零售套餐后,零售合同进入签章程序)

  冷静期结束后,仍未选择价格封顶选项的零售合同,经零售用户签署并上传《零售交易合同签约知情书》后,零售合同方允许签章。

  第二十九条 【预警解除】价格低于预警阈值,或选择执行价格封顶选项后,该用户价格预警自动解除。

  第三十条 【纠纷申诉】零售用户对零售合同签订过程存在异议的,可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发起合同纠纷申诉,售电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用户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主动与用户协商,依法依规开展换签。

  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定期披露电力零售合同纠纷申诉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履约保函】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动态监测经营主体履约保函、保险额度,发现经营主体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时,及时通知补缴,对未及时补缴的经营主体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信息公开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开渠道】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e-交易”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常态化披露(公开)电力市场信息、价格信息、风险提示等。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山东电力交易中应披露的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售电公司违约情况、强制或自愿退出且公示生效后的市场经营主体名单、售电公司经营情况、风险提示内容等。

  第三十四条 【价格公开】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应公开的价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批发市场价格、售电公司批发侧及零售侧结算均价、各类型套餐签约用户数量及结算均价、零售套餐联动基准价格、零售市场参考价格、零售套餐价格、封顶价格上浮数值等。

  第三十五条 【风险提示】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定期发布的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未执行价格封顶选项的零售用户名单(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直供单位应特别标注),未执行价格封顶用户数量(占比)由高到低前10%的售电公司名单,零售套餐实际结算均价与按照零售套餐参考价格计算的结算均价(含市场运行费用及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均价)差值由高到低前10%及后10%的售电公司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间发生的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对其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售电公司执行交易规则、参与批发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执行时间】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12日印发)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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