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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管理,提高监督抽查质效,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法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省级监督抽查),进行检验结果送达与转交、异议处理、立案查处、整改复查、技术帮扶、信息发布等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监督抽查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依法应当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局统一管理省级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省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送达与转交、异议处理、技术帮扶、信息发布等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后续监管工作,具体承担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限期改正和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技术帮扶等结果处理,以及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等工作。

  承检机构根据省局委托,承担检验结果的寄送、统计分析、异议检验等工作。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分析查找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并限期整改,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不合格产品处置和整改复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整改,依法采取相关必要措施。

  第二章检验结果送达

  第四条 省级监督抽查的检验结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样品属于在销售者处现场抽取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样品属于通过网络抽样方式购买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第五条 受省局委托的承检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送交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等文书,并将检验结果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还应当同时附送《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

  第六条 承检机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时,应当通过中国邮政寄送并确认签收情况。未成功签收的,承检机构应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取得联系并再次寄送。仍未成功签收的,承检机构应将有关信息报送至省局,由省局委托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以上均无法送达的,由省局公告送达。

  第三章异议处理

  第七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事项存在异议的(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提出异议申请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证明被抽样产品合格的相关材料;

  (二)对抽样过程、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标准技术文件等证明异议理由成立的相关材料;

  (三)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产品包装或者实物比对、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生产销售记录和凭证等证明异议理由成立的相关材料;

  (四)对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够支持异议理由的相应材料。

  第八条 异议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的,省局应当组织原承检机构、抽样机构分别对检验项目、样品是否具备复检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经研究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省局应向异议申请人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申请结果通知书》告知复检有关事项,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要求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并向原抽样机构、复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任务书》,明确复检任务和要求。

  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申请结果通知书》7日内,到指定地点与原抽样机构核对确认复检样品,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确认书》,办理复检手续。异议申请人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确认样品的,应向省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由原抽样机构代为核对。

  异议申请人、原抽样机构均确认样品完好、符合复检条件的,原抽样机构负责将复检样品移交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收到备用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经研究不需要复检或不具备复检条件的,省局应当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申请结果通知书》中告知异议申请人不予受理结果及理由。

  第十条异议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复检或调查核实工作,维持原检验结论:

  (一)隐匿、转移(更换)、变卖、损毁(处理)已抽查封存样品的;

  (二)未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申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7日内办理复检手续或拒绝配合复检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样品核对确认且未授权原抽样机构代为核对的;

  (四)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但不配合调查核实,导致调查核实工作无法开展的;

  (五)异议申请人撤回异议和复检申请的。

  第十一条 省局应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复检结论不认可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复检费用由异议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异议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省局承担。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移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异议申请人对抽样过程提出异议的,省局应当根据异议申请人、原抽样机构、原承检机构等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论证。

  异议成立的,撤回原检验结论,并适时组织重新抽样检验;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人对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提出异议的,省局应当调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评估,由专家出具书面参考意见。

  异议成立的,撤回原检验结论;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第十五条 异议申请人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省局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异议成立的,抽查结果不公开标称生产者信息;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第四章不合格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监督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局在异议处理申请期届满后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单位)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省内)》。被抽样生产者为省外的,向其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省外)》。有关信息应抄送消费品召回管理机构,由其开展缺陷线索分析。

  第十七条 后处理单位应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改正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产品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可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后处理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发现辖区内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后处理单位还应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有严重问题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第十九条 省局应当将本级监督抽查结果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抽查不合格信息申请信用修复。

  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由后处理单位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五章整改和复查

  第二十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一)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二)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质量责任,采取措施完成整改工作;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配合生产者查明不合格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承检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后处理单位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使用者停止使用;

  (四)对因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并向后处理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五)根据后处理单位要求,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向后处理单位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书》申请整改复查。

  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销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进行整改。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后处理单位应当在接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交的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开展整改复查。整改复查包括复查检验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后处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和复查检验。不合格产品已停产的,可抽取同类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后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检验机构的复查检验报告后7日内向受检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后处理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后处理单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验收应对整改方案进行逐条核实,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对整改结果和产品质量状况予以评估,并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书》上予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后处理单位应根据复查检验结果和现场验收情况,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告知复查结论。对实施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通过且复查检验未发现不合格方可视为整改复查合格。

  产品仅标识(标签、标志)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法定要求导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后处理单位在核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整改情况时,能够判断其整改后的产品标识(标签、标志)符合相关标准或法定要求,可直接认定其复查合格。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或复查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后处理单位应在整改复查后10日内,将处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报送省局,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抽样生产者或销售者整改报告、复查检验报告(若有)、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的证明材料、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的证明材料(若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立案审批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局可以通过门户网站、官方政务新媒体等渠道,统一向社会发布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未经省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泄露监督抽查信息。对涉及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类、日用消费类监督抽查信息,还应组织相关机构进行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必要时发布消费警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发布的信息应客观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抽查产品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产品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三)不合格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不符合项;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销售者信息: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

  2.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样品的;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整改复查合格前,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

  5.连续两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6.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未依法依规进行召回处置的。

  (五)其他应当发布的内容。

  第七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监督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或多次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省局可以约谈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法定代表人,同时可以运用“三书一函”(提醒敦促函、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督促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检机构根据省局委托,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下发《产品质量建议书》,分析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并给出改进建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技术专家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现场指导、组织质量分析改进会议、开展技术培训等帮扶工作。

  第三十条 后处理单位应将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后续跟踪检查和抽查。对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持续开展抽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后处理结果案卷评查,并对各地后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外埠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使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结果处理工作专用文书格式见附件。以省局名义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文书,需加盖省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为公历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各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结果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文书等有关材料、证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鄂市监质监〔202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2.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申请结果通知书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任务书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确认书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省内)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省外)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

  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书

  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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