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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5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3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以下简称《审核办法》)等规定要求,按照“应审尽审”的原则,我厅对各地上报的2025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了核定,确保“十四五”期间我省重点行业企业至少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现公布2025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544家(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审核

  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者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在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在1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督促因停产、搬迁、重组、合并等原因需要暂缓或取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本次名单发布1个月内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核实后逐级上报,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上报我厅。我厅对本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调整名单经核定后将另行发布。

  二、加强督促指导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年度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按计划组织评估验收,同时要做好清洁生产审核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督导和结果整改,确保审核质量。评估验收情况,由组织评审和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相关部门报请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承担评估与验收工作的部门或专家不得向被评估与验收企业及咨询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三、其他要求

  1.请各地于2025年9月19日前将2025年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调整的企业名单及佐证材料核实后汇总上报。

  2.请各地于2026年3月16日前上报“十四五”清洁生产工作总结、2025年度(截至12月31日)完成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含评估、验收相关材料)电子版。相关材料电子版(word版和盖章扫描pdf版)通过邮箱反馈,联系人:陈立峰,0591-88362105;郑炜,18950339600;邮箱:ghc@sthjt.fujian.gov.cn

  附件:2025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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