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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良节能、双良集团、杨力康、陆洁)(公众号发布的海外订单存在误导性导致公司信披违法)(2026.04.02)
发布时间:2026-05-29

  江苏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良节能、双良集团

  杨力康、陆洁)

  (控股股东通过组织、

  指使公众号发布的

  海外订单存在误导性,

  导致公司信披违法)

  (〔2026〕5号 2026年4月2日)

  当事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节能或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集团),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街道西利路88-1号。

  杨力康,男,1991年6月出生,双良节能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陆洁,女,1982年7月出生,双良集团品牌与公共关系部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双良节能、双良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双良节能上市以来,双良集团系双良节能的控股股东。

  2026年2月12日13时02分,“双良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双良节能再获海外订单,助力商业航天太空探索》的文章;13时25分,“双良节能”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同标题及内容的文章。

  上述文章称,双良节能先后获得3个海外订单,共计12台高效换热器设备,将用于SpaceX星舰发射基地扩建配套的燃料生产系统,这是继前期合作后,该产品再度应用于SpaceX星舰发射基地,充分印证了海外客户对双良节能产品可靠性的高度信任。

  因内部信息传递原因,上述文章未能按计划和惯例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微信公众号同步发布。

  2026年2月12日13时05分,双良节能股价开始快速上升,13时26分双良节能股价涨停。

  2026年2月12日17时20分,双良节能发布《关于海外订单的说明公告》,披露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所涉3项订单金额合计约为1,392.3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0.11%,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公司未直接与SpaceX发生合作,为项目非独家间接供应商;公司相关订单的获取受商业航天项目建设及扩产规划的影响较大,未来订单的获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026年2月13日,双良节能股价开盘即跌停。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说明、通讯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微信公众号文章涉及双良节能业务拓展、客户关系、产品应用领域等经营信息,且商业航天为近期市场热点,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公司未准确、完整表述订单金额及占比较小、双良节能系SpaceX非独家间接供应商、相关业务为偶发性业务等重要情况,导致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存在误导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双良节能董事会秘书杨力康,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能勤勉尽责审核涉及市场热点的文章,为双良节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双良集团作为双良节能的控股股东,组织安排双良节能实施上述信息发布,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双良集团品牌与公共关系部总经理陆洁,在明知商业航天为当时市场热点,文章内容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仍策划、安排发布具有误导性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为双良集团组织、指使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杨力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双良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四、对陆洁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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