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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罚
发布时间:2026-01-11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7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委托上海多利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分三票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柬埔寨一般贸易项下95%乙酰甲胺磷可溶粒剂共计20000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IF1125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0891199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1853640、222920250001853790、222920250001853593。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97%乙酰甲胺磷可溶粒剂,出口需提供相应的《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792123.9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无法补办出所需的《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科处罚款人民币39000元。

  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起源自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隶属于中化总公司,1982年9月正式实施工商注册登记,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1988年脱离中化总公司由浙江省外经贸厅主管,正式更名为浙江省化工进出口公司;2003年,公司实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后更名为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2008年纳入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简称“省国贸集团”)旗下,成为集团商贸流通板块骨干成员公司;2024年,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浙江省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国贸集团全资子公司,简称“浙药集团”)战略投资,控股股东变更为浙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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