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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更换券商,重启IPO!年净利6000万
发布时间:2025-09-05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鹰峰电子”)于2025年9月3日与国泰海通证券签署辅导协议,重启IPO进程!2023年6月,公司首次申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并获受理,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

  

  鹰峰电子主要从事电容、电感、母排、电阻等被动元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产品在耐高温、耐高压、大电流、低噪音、低杂散参数等方面性能突出,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工业自动化等电力电子领域。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洪英杰。洪英杰现直接持有公司36.88%的股份,同时通过鹰创企管间接控制公司3.77%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40.65%的表决权。

  2024年7月26日,因鹰峰电子、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深交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2025年3月转向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说明书获受理,同年6月获全国股转系统批准上市。

  公司于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9月确认的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482,117,084.34元、1,395,593,968.04元及1,232,183,378.56元,其中新能源汽车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70%、56.85%以及58.76%,为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

  公司作为比亚迪车规级薄膜电容、车规级升压电感等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之一,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9月,来自于比亚迪的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高,分别为43.11%、32.62%和31.39%,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74%、52.85%和54.00%。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最近2年财务数据,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9,965.32万元和5,843.52万元。

  2025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为8.53亿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10.95万元。

  鹰峰电子于2025年9月3日与国泰海通证券签署辅导协议,重启IPO进程!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情况

  (一)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书面辅导协议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签署了《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协议》。

  (二)提交辅导备案材料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提交了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辅导备案材料,辅导机构为国泰海通。

  二、风险提示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存在无法通过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公开发行失败而无法在北交所上市的风险。根据公司已披露的最近 2 年财务数据,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9,965.32 万元和 5,843.52 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公告编号:2025-004 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1.32%和 6.01%,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财务条件。

  挂牌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且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在北交所上市情形。根据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上半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2.94%(未年化),公司将持续通过改善客户结构和降本增效等措施以增强自身盈利能力,但若相关措施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公司可能面临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财务条件的风险,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协议》;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辅导监管系统截图》。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4 日

  上次创业板受理后,公司同年7月进入“已问询”阶段,在第3轮问询中,交易所主要关注了发行人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费用确认的合理性、行业竞争格局等问题。其中,关于股权代持被连续两轮问询:

  

  

  问题 3.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代持及诉讼

  申报材料显示:

  (1)洪英杰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于 2016 年 1 月与潘关新签署代持协议,向潘关新转让并代其持有发行人 1%的股权,价格 250 万元;2021 年 11 月 17 日,潘关新与洪英杰签署《股份转让合同》,潘关新将其实际持有发行人的 1%的股权(143,480 股股份)作价 600 万元转让给洪英杰,价格低于 2021 年 10 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定向发行的每股价格 62.7264 元。

  (2)2022 年 11 月,潘关新起诉洪英杰和发行人,2023 年 2 月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撤诉;2023 年 4 月,潘关新再次起诉洪英杰和发行人,两次起诉均要求认定潘关新与洪英杰于 2021 年 11 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无效,要求发行人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至潘关新名下,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中。

  (3)2016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股票于在股转系统挂牌,挂牌期间未披露股权代持、出资后股东借款、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2020 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与本次申报文件数据、报告期内财务内控规范性披露存在差异。

  (4)发行人申请终止挂牌事项共有 19 名异议股东。

  请发行人:

  (1)说明潘关新的基本情况,前述代持形成的原因,发行人股份代持是否已经彻底解除及客观依据,是否存在其他代持情况或利益安排。

  (2)论证 2021 年 11 月洪英杰与潘关新间的《股份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相关规定,披露潘关新与洪英杰间股权纠纷最新进展。

  (3)说明 2021 年 11 月股份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转让价格低于 2021 年 10 月发行人定增价格的原因。

  (4)对照列示公司挂牌期间披露信息与本次申报文件内容的具体差异内容,并分析差异内容产生的原因。

  (5)说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及挂牌期间交易情况和运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6)说明发行人在新三板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是否存在补偿及回购条款,如有,是否对公司股权清晰造成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具体核查方式、客观依据及核查充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质控及内核部门说明所履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及相关质控结论。

  

  

  问题 6.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诉讼

  申报材料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2016 年,发行人实控人洪英杰代潘关新持有公司 1%股权;2021 年 11 月,两人签署《股份转让合同》约定解除代持,截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洪英杰已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代持解除。2023 年 4 月,潘关新起诉洪英杰和发行人,要求认定《股份转让合同》无效、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至潘关新名下。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潘关新全部诉讼请求,2023 年 8 月,上海市一中院已受理潘关新上诉申请。

  请发行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相关规定,披露潘关新与洪英杰股权纠纷诉讼二审最新进展,说明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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