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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08-20

  近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实施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除火电项目外的土建施工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内容中的主体工程基础已施工视为开工。火电项目,核准建设内容中的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视为开工。  详情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我省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20日至9月19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生态文明处)。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  评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江西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实施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项目开工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除火电项目外的土建施工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内容中的主体工程基础已施工视为开工。火电项目,核准建设内容中的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视为开工。设备安装与集成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内容中的工艺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已安装施工视为开工。土方工程(不含基础开挖)、边坡治理、围墙施工、基底找平、设备承台(基础)等场地整理及施工用临时建筑、道路、通水、通电等建设不视为开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对项目开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节能审查机关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落实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形势、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等,对各地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及以上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设区市级、县级节能审查机关按权限开展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有关审查的行业范围、审查条件、工作程序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执行。  第九条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项目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  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由市级(包括赣江新区,下同)节能审查机关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以下、5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报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除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的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外,其他应进行节能审查的“两高”项目。  除已明确由省、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他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三)由省直管县(市)节能审查机关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  除省级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和“两高”项目外,其他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以下、1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附件),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条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级或县级地区的,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市级或县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级或县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级或县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地市级或县级地区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需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设区市,省发展改革委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暂停时段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结合我省实际,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分要点、要件两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能耗在线监测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五)项目碳排放情况,包括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负责节能报告编制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据实编制节能报告,确保节能报告的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节能报告质量审查等措施,加强对本地区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靠前服务,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并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情况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联合评估论证情况,包括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艺设备等技术水平先进性,以及评估论证结果等;  (二)项目实施能源消费替代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  (三)拟建项目所属细分产业在我省发展总体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四)项目建成后对本地区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如有不利影响,应提出拟采取的有效措施;  (五)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素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节能审查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受委托的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文本、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  (二)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  (三)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  (四)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客观精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五)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影响全省及所在地区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所在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是否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  第十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评审时间)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机关应自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节能审查信息。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  化;  (三)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条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以下重大变动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申请节能审查变更,未及时申请变更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执行。  (一)建设单位发生变化;  (二)仅原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或碳排放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采用情况、能源计量器具等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所在地市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节能验收报告、市级评估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其他项目的节能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项目建设单位为节能验收主体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并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节能验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备查,属省、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项目,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程序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抄送节能验收报告(电子版)。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节能验收情况实施动态监管。自实施节能审查验收制度以来,未完成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实施办法验收。  第二十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二十六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系统梳理本地区已批复节能审查项目情况,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每季度末按要求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以及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节能审查机关审查行为发生重大失误或违规审查的,由上级节能审查机关视情况责令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第三十条在节能审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环资规〔2023〕4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  附件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  (样式1:适用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内项目)  我单位拟建设XX项目,计划于XX年XX月完工,主要建设规模XX,建设内容XX,主要用能设备XX。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X/XX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其中煤炭消费量XX吨,年碳排放量XX吨。  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内XX行业,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我单位承诺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升项目能效和碳排放水平。项目实施建设和运营期,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固话、手机):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  (样式2:适用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我单位拟建设XX项目,计划于XX年XX月完工,主要建设规模XX,建设内容XX,主要用能设备XX。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X/XX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其中煤炭消费量XX吨,年碳排放量XX吨。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我单位承诺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升项目能效和碳排放水平。项目实施建设和运营期,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固话、手机):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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