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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力贷激励算力产业发展的法治保障路径
发布时间:2025-08-14

  在大力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与数据、算法共同构成数字经济三要素的算力得以形成规模化产业。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测算,在算力上每投入1元,就能带动3—4元经济产出。继《202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培育算力产业生态”后,《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优化全国算力资源布局。在此背景下,为促进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府及市场推出的算力贷等激励性措施应运而生。

  什么是算力贷?具体而言,它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促进算力产业发展,面向企业、创客、科研单位等市场主体推出的、仅能用于算力产业相关市场活动的专项贷款。2025年5月,中国银行在安徽首发“中银科创算力贷”,与38家科技型企业、数据交易所、制造业企业等机构开展算力贷款合作,涉及金额约80亿元。金融机构推出的算力贷具有高额度、长期性、个性化等特点,并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多种方式灵活担保。算力贷的发布,不仅为算力产业主体提供了便捷融资渠道,还适度缓解了算力成本高企、投资回报周期长、产业生态复杂等难题,有效激发算力产业的市场活力。算力贷是金融机构促进算力产业发展的新举措,要从规范供给、激励措施、监管底线等方面为其提供充足的法治保障,确保其真正运用到算力产业的发展之中,从而助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推进算力贷的规范供给

  增设有关算力贷的倡导性规定。规范文本中的倡导性规定不具备强制约束力,要通过引导、鼓励、建议等柔性方式倡导特定行为,确立社会行为的风向标。在规范文本中设计算力贷的倡导性规定,不仅有助于带动金融机构主动推出算力贷产品,还可以明确政策导向,推动政府出台有关算力贷产品的扶持措施。一方面,要在算力产业促进立法中设计倡导性条款。算力产业促进立法相较于数字经济促进立法、人工智能促进立法而言,更聚焦算力产业的实践问题,为算力产业的法律规制留有更大的文本空间,可在其中单设一个条款,专门规定算力贷的倡导性内容。例如,《芜湖市建设算力中心城市促进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算力发展应用。”另一方面,在算力产业相关政策文件中嵌入倡导性条款。当前,有关算力产业的规范文本主要表现为政策规范,可在其中明确有关算力贷的倡导性规定。例如,2025年5月,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的《珠海市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规定,“支持金融机构面向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企业推出‘算力贷’‘算法贷’‘数据贷’等特色产品,鼓励银行机构提供优惠利率。”

  推出有关算力贷的专门性规范。随着算力贷产品的成熟,要出台专门性的算力贷规范性文件,对算力贷的定义、扶持措施、实施原则、监督管理等内容予以规定,为算力贷提供清晰的法律保障。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数字经济促进法律规范、算力产业促进法律规范作为上位法,由地方先行通过政策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制定算力贷的相关规定。待到地方实践成熟后,再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部门规章形式,制定高位阶的专门性规范,为算力贷供给充足的规范支撑。

  探索有关算力贷的指导性规范。指导性规范一般包括合同示范文本、推荐性国家标准等,旨在引导市场主体合法、规范经营。应在总结实践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算力贷合同示范文本。政府推出的算力贷合同示范文本经过严格、中立的论证环节,可以较好地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为各方提供可靠的交易范本。目前,中国银行、江苏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的算力贷合同条款融合了算力产业的特性,较为合理地分配了合同风险。政府可在充分归纳现有成熟范本的基础上,将行业专家、金融机构代表、企业代表吸纳至示范文本的制定环节,从而推出科学的算力贷合同示范文本。

  持续完善算力贷的配套激励措施

  设立算力贷专项发展基金。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可以发挥“杠杆效应”,通过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方式,带动其将更多资金投入算力产业发展。为充分撬动金融机构的资金活力,政府可以将算力贷专项发展基金的用途限定于贷款无法收回时的补偿。在专项基金资金来源方面,应采取政府出资、市场主体出资等多元资金来源配额方式筹集足额资金。在补偿条件方面,专项基金仅对正常商业风险产生的损失予以补偿,确保金融机构谨慎经营。在补偿比例方面,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设置梯度化的资金补偿比例,并限制补偿数额上限。

  构建面向算力贷的信贷平台。政府牵头打造的信贷平台,可以有效对接算力产业融资主体与金融机构,为融资主体推送适配的算力贷产品,促成其与金融机构的交易。例如,由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的“广州信易贷”平台,集企业信用信息、银行信贷产品、企业贷款需求于一体,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政府可在构建这类贷款平台的基础上,开设算力贷专区,专门对接算力产业主体及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应将第三方评估机构引入平台,为金融机构评估产业主体的“算效”水平、知识产权价值、司法风险等信贷水平提供服务,健全信贷平台的一体化服务;应指导入驻信贷平台的金融机构组建“产品经理+客户经理”的工作机制,为资金需求主体提供全流程的算力贷款服务。

  推出算力贷奖励性措施。奖励性措施具有激励先进的制度功能,主要面向产业中的“高阶”群体,为行业发展树立风向标。算力贷奖励性措施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推出算力贷产品的积极性,并通过奖励先进的方式,推广有关算力贷的先进做法。在落实这类措施时,须恪守“法律优先”要求,以现有的数字经济促进法律规范或者算力产业促进法律规范作为上位法依据。在奖励对象方面,既应涵括金融机构,以激励其推出符合算力产业发展规律的创新性算力贷产品,又应包括算力贷用户,将利用算力贷形成良好算力应用场景、高性能基础设施等效果显著的行为纳入奖励范围,促进贷款资金良性应用。在奖励方式方面,应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行的方式,既对先进行为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又通过发放荣誉证书、公开通报等精神奖励的方式,对金融机构的算力贷产品及用户运用贷款形成的算力生产成果给予鼓励,以提升算力贷相关市场主体的影响力。

  强化算力贷监管底线

  创新算力贷信用监管措施。信用是金融机构评估算力贷发放及担保方式的重要因素,信用监管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应用为核心,旨在通过政府干预应对虚构算力交易、篡改算力利用率、虚报训练数据量等信用风险,避免金融机构基于信息偏差向算力产业市场主体发放不合理贷款。一方面,打造算力贷信用黑名单。将存在虚构算力需求、挪用信贷资金、违规抵押质押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金融机构在审批算力贷款申请时,应对信用黑名单中的市场主体予以限制。同时,构建信用黑名单退出机制,对在一定期限内保持良好信用记录、完成整改措施、信用评分恢复的市场主体,移除信用黑名单。另一方面,对信用黑名单中的市场主体,在其申请政府的算力券、算力税收优惠、算力贷款贴息等其他优惠政策时,予以资格限制,加强负面清单的惩戒效力。

  完善算力贷监管信息获取机制。政府在对算力贷相关主体进行监管时,可能会面临监管信息不足的问题,要构建全方位的监管信息获取机制。一方面,应加强政府内部的信息流通,通过建设一体化政务平台、对接数据接口等方式实现金融监管、市场监管、数据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数据流通,并及时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使得算力贷监管部门能够及时获取监管信息。另一方面,加强政府外部信息获取。应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在政务平台增设算力贷专区,通过报备算力贷合同的方式,获取算力贷合同担保方式、贷款发放主体、贷款发放数额、贷款用途等信息。在获取充足监管信息基础上,政府还应采取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算力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探索算力贷监管沙盒。监管沙盒是指政府基于鼓励创新的目的,为新兴商业模式划定“安全测试空间”,并在该空间内放宽监管要求,对企业实施容错纠错机制。将监管沙盒引入算力贷款,目的在于激励金融机构推出符合算力产业发展规律及创新发展需求的算力贷产品。政府应通过发布算力贷“监管沙盒”通告方式,推动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新型算力贷产品,并要求其完善内部的业务部门自查、审计部门核查、系统风险监控等合规机制,避免算力贷产品的瑕疵风险衍生为算力产业危机。应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向执法机构报备算力贷的执行情况,当金融机构由于创新性风险而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时,执法机关应积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首违不罚”“轻违不罚”等制度,减免企业责任,并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的风险防控机制。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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