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百强动态 > 文章详细
光伏行业“反内卷”竞争:法治化推进价格与产能调控
发布时间:2025-08-19

  8月19日,“工信微报”官微显示,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当日联合召开光伏产业座谈会,进一步规范光伏产业竞争秩序。

  会议提出,光伏产业各方要深刻认识规范竞争秩序对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共同推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并在加强产业调控,遏制低价无序竞争,规范产品质量,支持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自6月底以来,光伏行业“反内卷”扎实推进,顶层信号密集释放,规格持续提升,本次座谈会由相关光伏制造企业及发电企业、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有关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规格再次提升。

  卷价格、卷产能、卷专利······近年来,从频频官宣数十亿元、数百亿元投资扩产,到供需产能失衡,无序失控低价竞争在光伏行业蔓延。2025年,中国光伏行业进入深度调整期,正经历从“规模扩张”到“质量跃升”的关键转折点。

  

  ▲CFP

  7月以来,关于光伏行业如何走出困境的讨论热度居高不下。2025 SNEC国际光伏与储能展览会(以下简称“SNEC光伏展”)上,“加强行业整合、严控新增产能、摒弃恶性竞争”成为参会企业的共识。随着“反内卷”的呼声越来越高,行业协会纷纷呼吁,企业亟须加强行业自律,以技术创新突破瓶颈,政府更需加强政策引导、统筹资源,避免盲目扩张。

  接受《法人》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指出,要依法依规治理低价无序竞争,光伏企业应通过技术改进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巩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样才有信心、有动力、有能力穿越行业阵痛周期。

  供需失衡导致“量增价跌”

  回到三年前。2022年至2023年,光伏产业进入万亿赛道,迎来“高光时刻”。有关数据显示,2022年年末,我国138家光伏上市公司总市值高达3.8万亿元。2023年,68家光伏设备企业合计盈利超993亿元。但2023年下半年以来,光伏制造业供大于求的形势日趋严峻。

  2024年,全国光伏需求持续保持增长的同时,光伏主产业链各环节的价格持续下滑。全产业链在“量增价跌”泥潭里越陷越深,甚至有部分组件已跌穿成本价。产能的快速扩张与激烈的价格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如同多米诺骨牌一般,传导至行业内的每一家企业。该年财报数据更显“寒意”:2024年光伏装备业营业收入降至约1.25万亿元,全产业链亏损1000亿元以上。

  有专家分析,上述情况的主因在于同质化竞争、产能过剩与资金链断裂。这与动辄百亿扩产的“后遗症”有关。行业巨头纷纷激进扩产的后果是行业结构性产能过剩,价格下跌。

  不到两年间,光伏行业整体业绩发生骤变,产业链内部出现了“冰火两重天”的境地:一边是光伏加工设备、逆变器经营业绩逆势增长,另一边是光伏硅片、组件企业严重亏损。

  “产业下游需求不足和产能过剩是行业内卷的本质原因。”深圳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李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国内电力能源的需求受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影响,有所减弱,同时新能源相关补贴政策的退出,导致下游电站的经济效益大幅降低,光伏电站和分布式能源等电站的建设速度大幅降低。下游电站对组件提价接受度低。

  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今年1至5月,国内光伏发电累计新增装机规模197.85GW,同比增长149.97%。此新增装机规模相当于八个以上三峡电站的总装机容量。媒体报道称,虽然这个数字听起来非常大,但和我国光伏行业的产能相比,不那么惊人。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硅料、硅片、电池、组件等光伏产业链四大环节产能已突破1100GW,粗略地算,产能是市场需求的2倍以上。

  然而,尽管“供大于求”到了这样的程度,部分企业目前仍然还在扩大产能。有分析称,光伏企业扩产主要是想通过规模效应摊低成本,进而获得竞争优势。实际上,光伏企业盲目扩产的另一大原因是对市场风险和行业竞争态势认识不足。

  天合光能董事长兼CEO高纪凡曾公开表示:“内卷是行业的根本问题,供需失衡越来越严峻。”他呼吁加强行业整合,严控产能,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能源与绿色低碳发展研究部部长景春梅用“内卷外堵”来形容近年来光伏行业面临的局面。她认为,当前,我国光伏制造业已经进入新一轮“行业大拐点”,且本轮下行周期和下行深度将大大超过以往。同时,多重因素叠加造成供过于求。

  景春梅指出,从供给端来看,近年来,光伏制造业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加大产业链延伸,从原来的分工协作转向垂直一体化,最终从组件生产延伸到硅料、硅片等各个环节,形成了明显的扩产效果。此外,大量行业外企业涌入,地方政策加速产能释放,技术和市场门槛相对低、产业链较长,导致短时间内光伏市场产能产量大增。她建议,从供需两端综合发力,才能破解光伏制造业“内卷式”竞争。

  政策引导治理“内卷焦虑”

  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认识到,“卷”不是办法,“卷”不是出路。

  “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无异于自杀。”“千万不要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去年年底的光伏行业年度大会上,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理事长、阳光电源董事长曹仁贤指出,要强化行业资源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规范与秩序,坚决杜绝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协会也将全力配合主管部门完善标准体系,强化自律监督,坚决遏制恶性竞争的乱象。

  而今年热度依旧的光伏行业年中大会“SNEC光伏展”上,一些企业高管表示,产能过剩、供需失衡仍是光伏行业目前最重要的问题。仅靠市场、企业自身调节难以改变当前格局。

  “双碳”目标引领下,光伏行业为全球能源结构调整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另一面,是产品价格持续走低,企业利润空间遭受严重挤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光伏企业出口受到较大阻力。对此,自去年年底开始,我国在政策制定层面已多次传递出解决以光伏为代表的重点行业结构性矛盾的决心。

  近期,国家明确将光伏行业的“内卷式”恶性竞争作为核心治理问题,并通过多维度措施针对性解决。今年7月3日召开的第十五次制造业企业座谈会上,14家光伏行业企业及光伏行业协会负责人作交流发言。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部长李乐成强调,要聚焦重点难点,依法依规、综合治理光伏行业低价无序竞争,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此,李佩建议,在政策层面,建议供给侧建立产能白名单制度,将能耗、良品率、专利数量纳入准入指标,动态淘汰尾部企业。金融支持出清,设立专项并购贷款,降低头部企业整合成本。而在需求侧,应加快绿电消纳,推进光伏治沙,扩大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等。政府相关部门须保持能耗标准与反倾销执法刚性,激活绿电交易、碳溢价机制,提升光伏全生命周期价值,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推动光伏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为避免企业盲目扩张规模,应转向技术差异化与全球本地化。

  7月8日,A股光伏板块迎来集体井喷行情,掀起涨停潮。这轮行情爆发的背后,反映的或是围绕光伏行业“反内卷式竞争”,顶层信号密集释放,规格持续提升,以及市场对优化行业格局的强烈预期和行业对政策持续性的信心增强。

  法治化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随着近期产业链价格调涨,政策交易逐步在现实层面兑现。”中信建投期货光伏分析师刘佳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市场形势变化,难以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反内卷式竞争”的下半场,要把握住“市场化”与“法治化”两条主线。政策推进主要集中在价格调控与产能兼并两方面。按照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有效运行,不仅为产能兼并提供法治保障,也有助于规范地方行为,破除市场分割,建立有效统一大市场。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小森对记者表示,法治在光伏行业市场规范化发展中起着系统性、结构性、多维度的规制作用。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等多维联动下的有效结合,维护、推动光伏行业有序发展。

  “但需要看到的是,光伏行业自身的、直接的法律法规较少,更多依据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如土地、规划、工程建设、组件标准、发电并网等。更为重要的是,政策性文件在光伏行业比重甚大,因此带有地域性、人为性、阶段性的特点。比如,就光伏占地问题,一段时间一些省份开展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项目,项目公司可以通过租用方式使用,也可以不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但随着近两年对土地政策的收紧,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对土地、规划逐渐趋于严格。”

  “在已经近15年发展历程背景下,可以把一些政策、文件以及总结的有益经验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这样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更有确定性,更有利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有利于行业的发展。”王小森对记者说。

  对于产能调控,刘佳奇认为,在产业大幅过剩下,产能兼并可能是行业出清的重要方式之一,不仅能重新激活市场活力,也有助于防止产业出清风险向金融财政体系外溢。另外,近期产业链价格的回升,势必会形成新的均衡,最终价格上涨或将伴随着产业链上下游的同步收缩。本轮包括多晶硅在内的光伏供应链产品长期在朱格拉周期(用以解释经济中约10年的中等长度波动现象的一种经济周期理论)底部磨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或是地方保护主义形成了市场分割。

  据了解,多晶硅是光伏产业链最重要的原材料之一,此前其市场价格长期低于生产成本,而据中国有色金属协会硅业分会消息,近期有关部门指导多晶硅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旨在破除“内卷式竞争”。

  王小森表示,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供需平衡方面扮演着重要作用。自主定价权是市场主体天然的经营自主权,市场主体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确定在成本之下的行为是其自主定价权的体现。然而,如果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影响了资源配置、供需平衡等竞争机制的运行时,这种行为又无法有效依靠市场机制解决时,就需要进行干预。

  “不得低于成本销售”是否有法理依据?刘佳奇认为,从过往经验看,光伏行业并非首次以法治化的形式进行价格调控。早在2024年10月,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就曾发文提示,光伏组件如果低于成本投标中标,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该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十四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因此,法治化的价格调控手段在光伏产业有过实践经验,符合行业现状。部分多晶硅企业长期以低于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销售,既不符合经济逻辑、也不符合法律规范。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施行)强化了对“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打击力度,明确了违规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监管主体升级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刚性显著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也指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此,有关部门从“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成本”的角度进行调控存在法律依据。

  刘佳奇表示,从法律法规设定层面看,应重点关注对价格的约束。目前,多晶硅环节要求销售价格不低于成本存在法理依据,且理论上光伏产业链其他环节也应当遵守价格法的规定,因此低价商品调控有望继续扩展到其他环节。“从法治化角度看,价格法为多晶硅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不得低于成本”是指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还是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抑或某一特定成本水平?

  刘佳奇认为,结合过往判例,推测“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大概率是指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 469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不得低于成本”的相关解释值得参考。该判例中,最高法认为招标投标法所称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即便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也并不当然属于“低于成本”。由于不同的光伏企业之间存在技术水平、电价和原材料成本差异,如果能够证明企业的销售价格可以覆盖其成本,那么大概率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内卷式”竞争是各行业都面临的问题,光伏行业长期存在低价无序竞争,“内卷式”竞争比较突出,必然影响光伏行业的良性发展。“光伏行业企业以民营为主、市场化程度较高,除依法依规治理低价无序竞争治理外,企业还应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强化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创新创业法治环境,保障各类企业公平获得创新资源。这样企业才有信心、有动力、有能力穿越行业阵痛周期。”王小森表示。

上一篇:
中企猛进!东南亚汽车供应链变天
下一篇:
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软件与数据智能军团关于招聘集成实施经理测试成绩的公示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