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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再次升级!FCC的新提议对我国通信行业涉美业务雪上加霜
发布时间:2026-04-14

  美国当地时间4月9日,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以下简称FCC)主席布伦丹·卡尔(Brendan Carr)公布了6项被列入4月议题的会议名称。其中,第三、四项议题对我国通信行业涉美业务而言又是一次严重打击。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编号为电子技术文件24-136的一项提议,其目的是确保美国电子设备测试的完整性与安全性。该提议显示美国将通过建立可信测试实验室快速审批流程、直接更新上市后监管程序、强化执法手段,并为行业建立举报潜在违规行为或国家安全隐患的保密渠道,从而激励美国及盟国开展测试与认证工作。

  编号为WC Docket No.26-82的议题是关于防范美国国内通信业务中可能对其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措施。FCC依据美国《通信法》第214条规定的一揽子授权,要将“受管制清单(Cover list)”所列出的实体排除在美国国内的跨州通信服务提供范围之外,这样就可以持续加强美国对其国家通信网络安全的保护力度。此外,FCC还就第214条一揽子授权框架下其他潜在排除条款及相关配套措施向公众征求意见。

  第四项拟议题主要涉及以下六点:

  将受管制清单中的实体排除出美国州际通信业务的《通信法》第214条一揽子授权。

  提议任何被排除在外的实体均可提交单独申请,寻求根据美国《通信法》第 214 条获得美国授权的肯定批准,该申请还将提交行政部门机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征求意见;

  就根据美国《通信法》第 214 条及其他相关措施可能排除的其他实体以及其他相关实体征求意见,包括FCC是否应将排除范围扩大到其他提供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第 214 条服务的国内实体;

  就撤销目前已根据美国《通信法》第 214 条一揽子授权提供国内州际通信服务的“受管制清单”上实体的运营授权的适当程序征求意见;

  初步认定通信运营商与列入“受管制清单”的实体互联存在国家安全隐患,并征求意见,说明FCC是否应禁止通信运营商与此类实体互联,除非此类实体已向委员会申请并获得授权;

  征求意见,说明委员会是否应针对已获得委员会授权的实体采取任何额外措施,以保护美国通信网络。

  那么,都有哪些中国通信行业公司在这份“受管制清单”上呢?FCC提到了中国移动、中国通信、中国联通这三家中国通信企业。此外,通信产品供应商华为和中兴也在该清单上。

  FCC对我国的管控逐年升级

  从2019年至今,FCC屡次对中国通信实体发出禁令。

  2019年

  美国《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第889条生效,其禁止美国联邦机构及其承包商使用由特定中国企业提供的电信与视频监控设备。这为FCC后续监管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0年

  FCC正式将华为和中兴列入该清单,禁止受美国联邦补贴的通信运营商采购或使用其设备,这意味着美国开始对中国通信领域进行管制。

  同年,FCC驳回了中国移动在美国提供通信服务的申请。

  2021年

  FCC撤销了中国联通、太平洋网络及其子公司ComNet在美国的运营许可授权。

  2022年

  FCC撤销了中国通信美洲公司的运营许可授权。

  2025年5月

  FCC全票通过“不良实验室(Bad Labs)”规则,禁止与“受管制清单”实体有关联的中国实验室参与FCC认证测试,开启了对产品认证环节的干预。

  2025年9月

  FCC宣布撤销7家中国实验室(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重庆信息通信研究院等行业头部机构)的FCC测试资质程序,对我国通信行业的监管从“企业产品/服务”升级到“产品检测能力”。

  2025年12月

  FCC强制将所有外国制造的无人机及关键组件列入“受管制清单”,实际上就是针对我国大疆等无人机企业,而且,管制也不再以企业为单位,而是以“产地”为判定标准,从而实现了对我国通信及相关产业的全面封锁。

  2026年4月9日

  FCC宣布将于4月30日就一项提案投票,拟全面禁止所有中国境内实验室为美国市场电子设备(如手机、电脑、相机)提供FCC检测与认证服务,进一步“去中国化”认证体系。另外,FCC依据美国《通信法》第214条规定的一揽子授权,需要将“受管制清单(Cover list)”所列出的实体排除在美国国内的跨州通信服务提供范围之外。

  综上可以看出,美国对我国通信行业的管控已经呈现出逐年升级、频率加快、范围不断扩大、手段不断系统化的特点,从起初点名特定企业发展到以“国家安全”为由对我国整条通信产业链——设备制造、服务提供、产品测试,实施全方位的封锁管控。

  我国回应

  4月10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表示,中方坚决反对美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的做法,这种做法严重阻碍中美企业正常的经贸往来,不符合包括美国企业和消费者在内的各方利益。中方将继续坚定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

  合规贴士

  ·我国通信及相关企业需要马上开始合规排查现有产品是否依赖中国实验室完成FCC认证,识别出高风险品类,如手机、IoT设备、无人机等。

  ·与已获FCC认可的非中国实验室(如美国UL、TüV Rheinland美国分部、SGS北美)建立紧急合作通道,并争取在两年的过渡期内完成认证转移。

  ·启动双轨测试机制:新项目同步在海外如欧盟实验室送测,避免断档。

  ·监控美国FCC官网公告4月30日的投票结果。

  ·排查供应商是否被列入美国制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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