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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 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发布时间:2026-01-26

  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 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人社厅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精神和相关部署,确定2026年7月1日在我省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分散平台企业职业伤害风险,推动我省新经济业态高质量发展,省人社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我省试点范围涵盖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3个行业,涉及曹操出行、滴滴出行、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顺丰同城、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货运、满帮(省省)共11家平台企业。其他行业及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将根据国家后续部署另行安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建设“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省级集中信息系统”。系统将对接全国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共享,支撑参保登记、订单归集、费用征缴、待遇支付、基金监管等业务全流程数字化办理,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数据安全可靠、服务便捷高效。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依法依规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若干家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商业保险机构的办理服务费,综合考虑参保规模、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支付。以县(市、区)为单位,将全省行政区分成若干个业务包,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协助开展职业伤害情况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务办理等服务,提升经办服务质效。职业伤害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在基金中单独设置收入和支出科目,实行统一核算。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收支预决算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统一编制和管理。待遇支出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列支。各地编制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时须统筹考虑职业伤害保障支出需求。切实加强基金监管,防范基金运行风险。规范治疗职业伤害期管理。新就业形态人员因职业伤害需暂停平台工作接受治疗的,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由平台企业按事故发生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保障费,可按实际治疗天数折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费,仍需治疗的按规定继续享受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由平台企业或其合作机构负责。治疗职业伤害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可适当延长,延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确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执行。治疗期内通过平台接单的,治疗职业伤害期终止。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5个工作日(2026年1月23日-2026年2月12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并传真:0431-88690651。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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