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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信任,终于骗局:全球受托人诚信危机暴击高净值人群
发布时间:2025-09-11

  01 诚信危机:全球财富管理的共同隐患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最初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随后逐步扩展至大陆法系国家。

  中国率先在商业领域引入信托机构,随后才开始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以改革开放时期重建信托公司为起点,至2001年《信托法》正式出台,2003年又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在2012年进行了修订。

  然而,至今中国的信托法律制度仍显不足,受托管理财产的机构形式多样,适用不同的持牌和监管规则。尤为严重的是,在商业实践中,受托人不履行基本义务、信托财产被挪用和侵占的现象并不少见,导致受托人的诚信和信托财产管理能力广受质疑。

  境内持牌受托机构的声誉不佳,但这并不意味着境外受托人完美无缺。在财富管理领域,与其它领域相似,多数中国人往往想当然地认为,境外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法治健全,受托人的诚信和对信托精神的坚守不容置疑。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即便在海外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受托人诚信缺失及不履行基本受托义务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受托人诚信缺失正逐渐成为全球高净值人群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

  02境内外的受托机构

  信托根据受托人的性质及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业性信托(营业性信托)。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并不以盈利为目标,可以是自然人、普通法人,或持牌的专业受托机构。商业性信托的受托人通常以盈利为目的,并且在多数国家和地区,需为持牌且受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

  在中国大陆,营业性信托的受托人主要包括三大类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人(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券商及其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等)。

  境外信托的受托人形式多样,涵盖自然人受托人、专业信托公司、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家族信托办公室设立的PTC私人信托公司(关于私人信托公司,详见本号的专文《私人信托公司:解决受托人诚信缺失的终极方案?》),以及其他类型的受托机构。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各国和地区的受托人及商业性受托机构在形式和运作规则上存在显著差异。

  受托机构管理着全球数以万亿计的资产,扮演着“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关键角色。

  03 诚信:受托人义务的基石屡遭侵蚀

  然而,信托制度的基石——诚信,正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严峻挑战。许多看似不可思议的事件,却揭示了全球资产管理行业共同面临的受托人诚信危机。

  受托人肩负着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这包括忠实义务和审慎义务。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完全为受益人利益行事,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受益人利益冲突的位置;审慎义务则要求受托人以适当的谨慎、技能和注意程度处理信托事务。

  在现实中,受托人管理的财产往往数额巨大,因此面临巨大的利益诱惑和道德考验。诚信是一切受托义务的前提条件。若缺乏诚信作为基础,即便法律制度再完善,也无法有效保护委托人的财产。

  04 境内的受托人:利益冲突下的诚信缺失

  中国财富管理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受托人往往将自身利益置于受益人权益之上。无论口头上如何宣称,实际行动中却常常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甚至不惜牺牲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全部权益。

  典型案例包括:

  信托公司挪用和侵占受托财产:刘沧龙控制的四川信托通过发行资金池信托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元。

  中融信托的多款爆雷产品也涉及资金池操作和信托财产的挪用、侵占问题。

  实际上,以信托产品名义滚动发行新产品,用新资金偿还旧债务,正是所谓的“资金池+刚性兑付”模式。这种现象在多家信托公司中广泛存在。

  “刚性兑付+资金池”模式本质上等同于庞氏骗局。信托公司通过资金池操作,借新还旧,表面上维持刚性兑付的假象,实则已演变为庞氏骗局。一旦新增资金不足以支撑,整个体系便会瞬间崩塌。

  家族信托案例:有多个家族信托的案例表明,受托人利用其拥有的管理权,在资产配置中,大量配置接盘自家已经暴雷的信托产品,或者资金池产品。

  天风并购基金案:金融机构的集体诚信缺失

  天风并购基金作为嵌套型私募基金,设有两个受托管理人:上层基金管理人为招商财富(招商银行的孙公司),下层基金管理人为天风睿通(天风证券的孙公司),但实际操纵者却是天风证券。销售方招商银行在此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几乎所有投资者均为招商银行的高净值客户,他们基于对招商银行的信任购买了该资管产品。

  该案例堪称中国金融机构集体诚信缺失的典型:

  1. 在基金发行时,天风睿通并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该产品实为非法金融产品,却在天风证券与招商银行的联手操作下成功募集资金。

  2. 天风证券与天风睿通存在明显的法人人格混同,天风证券作为实际操盘手,事后却推卸责任,通过转让天风睿通的股权实现金蝉脱壳,完全规避了监管。

  3. 招商银行明知天风睿通不具备私募资质,但在收到天风证券的违规兜底函后,仍迫不及待地抢跑推销该产品。

  4. 募集资金的实际流向为天风证券的大股东当代集团及其关联方,然而参与各方始终否认存在关联交易。

  在此案例中,天风证券/天风睿通与招商银行/招商财富四家金融机构集体违背诚信义务,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且投资者束手无策,充分暴露了中国金融机构诚信缺失的系统性问题。

  05 境外信托:同样面临诚信风险

  与中国人普遍认为的境外法制环境完美,受托人诚信尽责的情况不同,境外信托同样存在受托人诚信风险:

  案例一:新加坡家族办公室职员资产侵占案

  新加坡因其属于英美法系,加之华人占多数的人文优势,成为中国富人投资和设立信托的首选地之一。

  2017年,一位Z姓中国富豪在新加坡设立了财富管理的家族办公室,委托一名相识多年的职员全权管理。该职员利用客户的高度信任,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精心策划的骗局,逐步将客户2.4亿新元(约合12亿元人民币)资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公司。

  该职员首先注册了一家注册资本仅为1新元的空壳公司,然后伪造投资文件,声称将资金投入“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实际上,这些资金被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为了避免引起怀疑,他定期制作虚假的对账单和投资报告,显示资产在稳健增值。

  直至2020年初,客户因需大额资金周转,要求赎回部分投资时,才发现资金早已不翼而飞。尽管客户立即提起诉讼并成功冻结了部分资产,但超过三分之二的资金已被转移至海外多个司法管辖区,难以追回。

  此案揭示了新加坡家族办公室监管体系的漏洞,凸显了对受托人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例二:鲁南制药海外信托律师侵占财产案

  2001年,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志全通过律师王某,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昆仑BVI公司,持有鲁南制药25.7%的股权。律师王某作为受托人,代表赵志全持有海外昆仑BVI公司的股权。2011年,赵志全设立遗嘱信托,指定女儿赵龙为唯一受益人,王某继续担任受托人。

  赵志全于2014年去世后,王某开始秘密转移信托财产。他首先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将昆仑BVI公司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自己控制的公司。利用赵龙对信托运作的不了解,王某以税务规划和资产保护为名,诱导赵龙签署了一系列实际上是放弃权利的文件。

  2017年,赵龙发现股权被王某通过海外空壳公司转移,随即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国。诉讼过程中发现,王某还涉嫌伪造文件和签名,以及违反受托人义务进行自我交易等行为。

  尽管赵龙最终在部分诉讼中获胜,法院判决王某违反受托人职责,但大部分被转移的资产已难以追回。

  这个案例特别令人震惊的是,王某作为专业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和客户信任,以及受托人的有利地位,实施了精心设计的欺诈行为。

  上述案例表明,境外信托同样面临受托人诚信问题,并非绝对的安全港。不同法域的法律对于信托财产的保护程度各异,且跨境司法存在执行难问题,一旦发生受托人诚信问题,财产追回可能面临极大困难。

  06海外信托风险的应对困境

  通过Z姓富豪新加坡家族办公室案和鲁南制药海外信托案,我们可以清晰地识别出海外家族信托的核心风险:

  首先,物理距离、文化差异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能导致管理失控等风险。受托人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不透明操作,甚至进行利益自我输送和财产侵占。

  海外家族信托面临地理距离、语言障碍以及商业规则和惯例的差异,这些因素显著增加了管理与沟通的难度。

  Z姓富豪因签证等限制无法亲临新加坡监管,也没有安排适当的监察机制,导致家族办公室的内部人控制和资产侵占的发生。相比之下,选择专业的第三方信托机构虽然成本较高,但其诚信风险相对较小,因为此类机构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制衡。

  其次,跨境诉讼成本高昂且耗时漫长。一旦发生受托人背信问题,往往需要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同时提起诉讼,如鲁南制药案中,国内外多重诉讼并行,这类纠纷通常耗时数年,诉讼费用极其昂贵,且期间信托财产可能已被转移或处置,即使最终胜诉,实际能够追回的财产也所剩无几。

  第三,海外投资本身存在风险。即使是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受托人,海外投资收益率也充满不确定性。近年来,国内金融机构和大资本集团在海外投资中屡屡受挫,更不用说委托缺乏投资经验和渠道的个人作为受托人。

  受托人诚信缺失已成为全球性问题,然而,目前尚无妥善解决方案,因此,委托人只能依靠自身谨慎行事。

  对委托人而言:

  -慎重选择受托人:选择受托人时,不应仅关注机构的规模,更要深入考察其历史声誉和社会评价。 优先选择信誉良好、受到严格监管的专业信托机构,而非个人或小型家族办公室。类似宗庆后为非婚生子女设立信托,以婚生子女为受托人的情况,更是应当要避免。因为人性经不起考验。

  -建立有效的多重监督机制:设置信托监察人等制衡角色;保持信息透明,要求受托人提供定期、详细的资产报告和投资明细;定期进行独立审计。

  -分散委托资产,避免将全部资产交由单一受托人管理。

  -准备应急预案:在信托协议中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机制和受托人更换程序,防患于未然。

  信任是财富管理的基石,但当信任被滥用,财产托付便成为悲剧的开始。

  在全球资产管理规模不断扩大的今天,重建受托人诚信文化已成为关乎全球经济稳定的重要议题。只有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重新建立真正的信任,财富管理行业才能健康发展,高净值人群的财产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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