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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6年第一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3

各有关企业:

根据《宁波高新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甬高新教〔2025〕26号),我局开始对2025年符合该政策中相关条款条件的企业分批进行奖励和补助,请高新区各有关企业仔细对照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提出补助申请。

一、申报对象

在高新区依法生产经营,并符合政策条件的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6年1月13日——2026年1月27日。

三、本次申报补助条款

(一)支持文化平台集聚

奖励标准: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街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晋级补差。对新入选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享受“免申即享”待遇,无需办理申报手续,根据相关文件兑现资金。

(二)支持数字文化内容创作

奖励标准:1.对播出当年有营收增幅的规上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在我区出品原创(包括小说、动漫改编)动画片并在央视(不含付费频道)、卡通卫视(金鹰卡通卫视、哈哈炫动卫视、卡酷卫视、嘉佳卡通卫视、优漫卡通卫视)首播或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推荐的优秀国产电视动画片,按每部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每部作品不少于26集,每集不少于10分钟,8:00-22:00时段内播出)。单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动画片发行合同、首播证明文件复印件;

4.播出作品故事梗概、全集CD或U盘;

5.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6.改编作品须提供版权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或者授权书等证明材料;

7.规上企业营收报表;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备注:企业统计代码需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家标准。

奖励标准:2.对播出当年有营收增幅的规上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在我区出品的原创(包括小说改编)电影(单部不少于90分钟)并在国内影线首映,按每部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影片中显著出现高新区城市建筑、景观等镜头,且总时长在15秒以上的额外奖励10万元。

2.影片发行合同(院线上映合同)或其他首播证明材料;省内排片率10%以上的优先;

3.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4.播出作品故事梗概、影片CD或U盘;

6.改编作品须提供版权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或者授权书等影视作品版权登记材料;

7.规上企业营收报表;

8.高新区取景说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奖励标准:3.对播出当年有营收增幅的规上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在我区出品的原创(包括小说改编)电视剧(每部不少于20集)在央视、省级卫视(不含付费频道)黄金时段(19:00-22:00)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高新区范围取景拍摄超过50%的作品奖励金额上浮10%。

2.电视剧发行合同或央视(省级卫视)首播证明文件复印件;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7.高新区取景说明;

8.规上企业营收报表;

奖励标准:4.对播出当年有营收增幅的规上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在我区出品的网络电影、网络剧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搜狐、乐视、bilibili)上线,企业与视频网站当年分账金额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网站收购合同4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2%给予奖励,以高新区标志景观作为外景素材取景拍摄,每分钟额外给予1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发行合同或网站首播证明;

3.网站合作协议复印件;

4.合作收入证明及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时间范围以首次分账时间起计12个月);

5.播出作品故事梗概,作品CD或U盘;

6.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7.改编作品须提供版权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或者授权书等证明材料;

8.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作品立项文件复印件;

9.高新区取景说明及规上企业营收报表;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奖励标准:5.获得国家、省、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

工程”奖的项目(作品),分别额外给予100万、50万、1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奖励标准:6.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街区),且对应的年度文化企业总营业收入分别须达到7亿元、6亿元、5亿元,给予奖励。奖励需综合考量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年度文化企业总营业收入、年度绩效评价分数,具体为:奖励金额=年度文化企业总营业收入*年度绩效评价分数/100*3%,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000万元,其中,规上国标数字文化企业营收占文化企业总营收比例不低于60%。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园区内所有文化企业营业收入明细;

4.园区内所有规上国标数字文化企业营业收入明细;

5.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年度绩效评价表(附件3)及支撑材料

备注:企业统计代码需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家标准;国标数字文化企业代码详见附件2。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兑现。本次申报通过线上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在1月27日前登录宁波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上传相关材料及专项信用报告。企业逾期或未通过系统平台报送申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材料审核。各单位要据实报送申报材料,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取消补助(奖励)资格,已发放的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回,3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各项支持政策。

五、申报联系方式

区教育文体局联系人:童老师,89288840。

平台技术联系人:任老师,17356536901。

宁波高新区教育文体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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